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續述(二十一)人類的黃金時代(2)

人類的黃金時代(2)
克羅諾斯Kronos的統治,結束金族人種天堂般的人神共住時期,然而,開啟人類的黃金時代。
黃金時代有時間性,亦即,此時代的金族人種的壽命是有限,不再是壽命如黃金的天堂時代。所以,統治者克羅諾斯Kronos稱時間之神。
天帝Zeus創造的勇士族,在克羅諾斯Kronos的統治下,於天帝Zeus所賜予的幸福之島「極樂世界( Elysium ) 」,回味金族人類的黃金時代。何止 ! 勇士族的壽命如黃金恆永,沒有時間性,回味金族人種的天堂時代。  
無論如何,初始金族人種的黃金時代,和現今勇士族的回味黃金時代,乃至洛克所述的黃金時代(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111) ,並非自然狀態,而是存在統治機制,更且,這個統治機制的建立者,還是黃金時代的締造者。
然而,洛克所述的黃金時代,賢明統治者所領導的統治機制,係依社會契約結束自然狀態而建立。
那麼,克羅諾斯Kronos的統治機制是否基於社會契約 ? 亦即,克羅諾斯Kronos和金族人類與勇士族人類,有否締結任何約定( Covenant ) ?
或者,神的邏各斯( Logos )和人的理性( Reason ),皆同其神性( Nous ; Divine Mind ),得以自然法為基準,並互相同意遵守自然法,作為統治機制的基礎。
若然,則克羅諾斯Kronos的統治機制和洛克所述黃金時代的統治機制,並無實質差異。
如是,當可確立人和神共同理性,進而探討自然法的理型或理念(The Idea Of Natur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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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Time )的設定,參考 Timaeus, English translation by Benjamin Jowett, 37 e. sq.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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