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6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續述(八十六)活在回憶(48) ---- 轉識成智 (XXVI)


活在回憶(48) ---- 轉識成智 (XXVI) 
依據純粹理性於超驗內視,推定"上帝,自由,永恆",則吾人靈魂自體同於物自體,皆是超驗自由實體。而"上帝,自由,永恆",此超驗因果律的永恆公式,康德乃引為實踐理性的道德原理之三大基理。
吾人靈魂自體,此超驗自由實體,其智性行為具超驗自由的特性,得免除吾人受制於經驗法則 ,指導吾人實踐個人自主的目的,以臻至善的終極目的。
吾人理解力的認識範圍限於現象界 ( the realm of phenomena ),而理性僅為認知原理原則的製造官能,因此,辨識靈魂自體的智性行為與非屬經驗性的法則,唯繫於純粹理性。就此而言,純粹理性無異是吾人道德原理的開發者與指導者,且純粹理性亦立於此地位,以絕對命令或令示( Categorical Imperatives )下達吾人意志,而具絕對的實踐功能。
靈魂自體不可知,但其源自上帝善德,具超驗自由特性之智性行為,完全可知。  康德確立純粹理性的道德原理開發、指導功能,認定純粹理性單獨自發,且給予吾人一普遍法,稱之道德法。此即吾人所以認定,其個人本身得為一究極目的之原因。( See,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p.294,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p.32 )
在此理性具有的先驗因果律或先驗道德因果律,吾人見其智性-----自由就是上帝的善德,也是上帝創造宇宙的目的。自由的功能,使宇宙永恆以臻至善,而與上帝合其德-----上帝,自由,永恆。
故康德認為,自由乃是與生俱有權利,不虞於他人之強制意志,且依據一普遍法,得與所有人之自由共同存在 ; 另平等權內涵於自由之概念,此權利含於人之不虞其他人拘束其行為,甚於其亦得同等拘束其他人。而此等權利的與生俱有,乃因其為人之故。( See, Kant,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Part I. B. II, Innate Right and Acquired Right )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夫子之道
近乎人 ?
唯理性耳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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