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91)主權者人民 ( The Sovereign People )

主權者人民 ( The Sovereign People )
中華民國憲法在194711日公布,同年1225日施行
1949101日,中國共產黨在北京成立人民政府,並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誕生
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領土施行不及兩年,就和中華民國一起走入中國歷史
顯然,自詡也是共產主義的三民主義,對於宗奉共產主義的馬克思信徒,沒有說服力
對於中華民國(中國)主權者人民呢 ?
1954年,中國共產黨頒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於中華民國(中國)主權者人民,較有說服力 ?   
1949127日,中國國民黨在台北成立中華民國政府。並將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在非中華民國領土的台灣
中國國民黨強制台灣主權者人民接受這部憲法,根本不用說服力
其實,憲法就是社會契約( Social Contract )
主權者人民 ( The Sovereign People ) ,為了永遠保有與生俱來的生命自由財產(或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即憲法),成立政府,並限定政府的職權,在於保護所有主權者人民的不可剝奪權利
依據此社會契約成立的政府,稱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因此,任何憲法,無論基於什麼主義或道統,甚至 Under God,對於主權者人民 ( The Sovereign People )使用說服力乃至強制力,是主客易位的錯亂
主權者人民 ( The Sovereign People )是理性(Reason),憲法是主權者人民的無上令式或絕對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s ) ,而政府是主權者人民的意志( Will ;Volition )
理性以絕對命令下達意志 ,當如是作為 !(See, 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op cit., p. 377.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op cit., p. 30, pp. 126-127)
亦即,主權者人民以憲法下達政府,當如是運作 !
因此,政府對於憲法的服從,或有適應問題,其適應不良者,就被主權者人民淘汰 
憲法對於主權者人民豈能用說服力乃至強制力 !
故說主權者人民( The Sovereign People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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