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4日 星期六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27)


洛克所謂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乃人人皆有權處罰侵犯者,以及作為自然法的執行者。(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8 )
因此,眾人和平締結社會契約,人人讓渡其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予與政府,授權政府執行自然法,乃在建立共同權威裁判,行使人民所讓渡的執行自然法權利。換言之,組織政府,建立共同權威裁判,乃締結社會契約的最初目的。
佛陀亦指出,初始人類為救濟紛爭,共同推舉一俱威德者為平等主,作為公共裁判,並以糧米作為酬勞。(見長阿含四姓經)
故而,所謂共同權威裁判或平等主,其功能不是治理、管理、統治。尤其,裁判者必須立於公正不偏頗的地位,採取不告不理的態度,焉能招攬訟爭業務 ?
現今父母到戶政機關抽籤,以暫定子女的從父姓或從母姓,無異招攬訟爭業務。
這就是公正裁判 ?
簡直把公正當兒戲,製造永無休止的紛爭,踐踏姓氏的尊嚴。
聽訟,吾猶人也 ; 必也使無訟 !(見論語顏淵 ;大學釋本末 )
這是裁判者或平等主的審判原理。
唯,初始人類組織政府,建立共同權威裁判,其目的,不在統治,更非製造統治階級。甚明矣,焉用衡之於理性 !!!!!!!
林肯總統揭示"民有民治與民享的政府",旨在彰顯此不辯自明的真理。
政府效忠人民,服務人民,聽命於人民,這是簡明權力來源的理性。而民意代表或稱之代議士,豈能騎在人民頭上,顛覆權力來源的理性。
至於有為乃至大有為政府,更不能違反此簡明權力來源的理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竟然課賦台灣人民"統一義務",除了圖利統一超商( seven-eleven )外,更表露該國蔑視權力來源的理性。
台灣人民遭受姓氏滅絕法的肆虐,自家、本家、親家、全家已是分崩析裂,這帖外來的統一劇藥真能救濟台灣的重症分裂病 ?  
屋落偏逢連夜雨 !!!!!!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台灣人如何自救 ? 始得以免於恐懼!!!!!!免於匱乏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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