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據於天賦不可剝奪權利
獨立建國
法國的大革命亦如是依據
推翻波邦王朝(The Bourbon Dynasty)
孫中山依此類推
進行國民革命
推翻滿洲人的殖民政府
毛澤東循例
進行人民革命
推翻中國國民黨的國民政府
人民如是主張其權利
違反什麼義務?
提什麼公民不服從的權利 ?
人民對於法律只有接受不接受
沒有服不服從的問題
人民作主 政府服從人民
這是必要之惡的政府
其不可推卸的義務
蓋
政府已接受權力的委託
享有權利和權力 相對的 對於人民負擔義務
服從人民
人民服從自己
服從不悖權力授與原理的同意
即
人民同意授與政府任何權力
係用來保護其權利
而非用來傷害其權利
基此同意
委託代議士制定法律
人民服從自己 所以接受和遵守法律
因此
立法院通過任何法律
不是少數服從多數 多數尊重少數
而是嚴守人民的不可剝奪權利
人民的不可剝奪權利
不在同意的範圍
不得作為議題
大浦阿媽自殺 張藥房老闆溺斃
就是因為不可剝奪權利被多數決掉
除此之外
人民接受和遵守的法律 不包含任何命令
所以
立法院不得淪為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
行政命令不得取代法律
人民作主
誰能質疑 ?
政府能不服從 ?
Alex Pan TheWalker
2014 0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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