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120) 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29)

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29)
1949101日,中國共產黨在北京成立人民政府,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中共贏得解放戰爭,國共內戰告一段落
中國共產黨舉著解放旗幟,宣誓恢復所有中國人民的自由,亦即恢復人民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但是仍有百萬中國軍民避難台灣為了免於遭受清算與鬥爭。
故而不避日內瓦第四公約(中華民國在19491210日簽署該公約)49條規定 : 佔領者不得將其部分人民遷移被佔領地區
蔣介石亦於該年年底來台復行視事,恢復其中華民國總統的職權
 
唯,日內瓦第四公約第47條規定,在和約未簽定前,佔領者不得將被佔領地區併入
因此,所謂復行視事應限定在主持流亡政府和主掌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尤其,中日和約(1952.04.28)未簽定前,中華民國憲法仍不適合施行於台灣澎湖,以免產生併入台灣澎湖之嫌
一部主權在民的中華民國憲法不宜施行於台灣澎湖,然而,台灣澎湖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能不儘速恢復。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應有肩負重責大任的認知 。
但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竟然背道而馳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