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6日 星期六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121) 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30)

  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30)
1950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民國被變更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還是同一國家中華民國沒有滅亡,只是名稱變更和執政者更換 
但是,一個國家只容一部憲法,只容一個代表國家的政府
中華民國憲法不就是被宣告死亡 ? 中華民國政府能不流亡於中國之外 ?
蔣介石來台"復行視事",就是要使中華民國憲法復活,並讓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繼續代表中國。
中華民國憲法對於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監察委員以及立法委員的任期,有明文規定。到了1953年年底,依據該憲法選出的中華民國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應已屆滿
如何重新改選 ?  
亦即,中華民國憲法如何在台灣施行 ?
總統不受連任一次的限制國民大會代表、監察委員以及立法委員不受任期限制、不用改選,兩個蔣總統作到命滿,留下萬年國會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就這樣在台灣施行中華民國憲法。
這能使中華民國憲法復活 ?
中華民國憲法根本不在台灣施行。
但是,中國國民黨就這樣,在台灣的日本殖民體制,建立了中國國民黨的黨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 
中國國民黨的權力或權威依據,不是中華民國憲法或原中華民國的主權者,更不是繼承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殖民主地位,而是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的接管權( 見海牙第四公約附則海牙規則第43)
同盟國對於日本四島的軍事佔領,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日( 1952.04.28 ),即告終止,台灣焉有繼續軍事佔領的理由 ?
因為杜魯門總統的圍堵政策 ?
為了免於台灣被解放被赤化 ?
也因此,繼續凍結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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