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138)第七章人權所受之普遍侵害及普遍人權之承認第二節普遍人權之承認之一

第七章 人權所受之普遍侵害及普遍人權之承認
第二節 普遍人權之承認之一
當聯合國將書誌於聯合國大會所在地之禮運大同篇移走後,其尊重普遍人權之宗旨與追求大同社會之理想,是否仍在?誠令人懷疑。然而,吾人寧願確信,承認、尊重並促進普遍人權乃聯合國之設立宗旨與永久義務。其憲章首先揭示:「為拯救後代免於戰爭蹂躪,重伸吾人對基本人權、人之尊嚴與價值、男女平等權利、國無分大小之平等權利之信念,……」。其憲章第一條第三項則明定:「於解決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或人道性質之難題,且於促進與鼓勵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而無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之歧視,建立國際合作……」,同憲章第五十五條更謂:「為創造安定與福祉之條件,此乃基於平等權利與人民自決原則之和平、友好國際關係所必須,聯合國當促進。丙、普遍尊重與遵照所有人類而無區別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之人權與基本自由」。(註一九)
註一九:Quoted in Human Dignity,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edited by Alice H. Henkin, The Aspen Institute for Humanistic Studies, 1979, pp.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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