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151)第八章 結論之五

第八章 結論之五
理性使能力成為正當權利,而謂之自然權利或基本人權,理性使人性若干基本傾向得以正當發展,而獲致完整之人性。理性無異文明之正當指導,而為人類命運之所繫。惟理性本身亦有其缺陷,理性僅審視理解力,且理解力不能視,感覺力不能思(註六),因此,理性之原理原則永遠不涉及經驗。基此認識,吾人對於理解力之判斷,亦即通常所謂知識,必須就其經驗成分與非經驗成分嚴予區分,以免假藉理性之名,而誤認其先驗性、必然性、普遍性與永恒性。
西方形而上學原理;每將先驗命題與經驗命題混淆,例如,希拉克利特斯之永恒流變,永恒屬先驗命題,流變屬經驗;柏拉圖之宇宙生成論合併變與不變,亦夾雜經驗成分;而亞里斯多德之唯實論,認為存有乃理念之實現,亦為形式之完成(註七),幾乎乃經驗命題。經驗與先驗命題之最大區別,乃在前者係有條件性,無其必然性;後者係無條件性,故有其必然、普遍與永恒性。倘若不能依純粹理性之功能,區別知識之經驗與非經驗成分,而將若干原理原則假先驗原理之名,強欲令其具永恒原理之功,則此無異為形而上學之專斷論,乃詭辯而非理性。黑格爾之辯證原理與歷史辯證哲學,即此詭辯之具體實例;乃智識之誤導而非啟發。
註六:康德謂:「理解力乃依據原理原則產生理解力規則一貫性之官能,理性乃依據原則產生理解力規則一貫性之官能。因此理性不直接審視經驗或任何感覺對象,唯審視理解力」。「理解力不能視,感官直覺不能思」。 See,.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op cit., pp.226, 45. 因為理性不直接涉及經驗感官直覺對象,唯審視理解力,則理性不作判斷。而知識乃判斷之謂,乃理解力之功能。知識來自兩大淵源:一者接受呈象,一者認識此等呈象為一對象之能力,兩者皆不涉及本體。因此,智性及形而上原理非理解力之範疇,此等原理乃純粹理性之功能,要不涉經驗,更非源於經驗。若憑於經驗,緣自感觀直覺而得知判斷,屬經驗知識,非能視為形而上學原理。經驗知識與先驗知識非可混淆。
註七:偉伯稱:「亞里斯多德同於柏拉圖,認為一般理念乃個別物之本質,且可稱為本體,亞氏否認理念存於物外。理念在於物;乃物之形式,除基於抽象作用,並不與物分離。其乃個物之本質,並由其構成一不可分之整體」。
See, A. Weber, R.B.Perry,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op cit., p.81.
亞里斯多德認為,自然或物(人為之物),兩者皆由物質與本質或形式所形成。且理念乃決定物質是否為「存有」或「非有」之唯一原因。故理念決定物質之成為存有或非存有,乃為存有之永久形式;存有乃理念之實現,亦為形式之完成。
See, Aristotle, Metaphysice, edited in Aristotle, on Man in the Universe, by Louise Ropes Loomis,Walter J.Black, Inc., Roslyn , N.Y. 1943, pp.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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