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之法理基礎(141)第七章人權所受之普遍侵害及普遍人權之承認第二節普遍人權之承認之四
第七章 人權所受之普遍侵害及普遍人權之承認
第二節 普遍人權之承認之四
因此,基於聯合國憲章以及其大會決議通過之普遍人權宣言,吾人乃確認聯合國與所有會員國對於普遍人性尊嚴與價值之信念。同時基於上述具有國際條約性質,並可逐漸演成國際慣例,據為國際法之原則之兩國際人權議定書,吾人應予認定聯合國確係承認普遍人權。然而,基於無限容忍之憲章精神,其承認之意義終究僅止於認知:同意與不同意皆不至於採取介入或干涉行動。因此,聯合國似成兩大勢力,一為普遍人權之承認,一為普遍人權之危害。肯定與否定並存,而消極則為此矛盾並存之基礎。故基於肯定與否定人權之不同信念,彼此間竟能定出進步人權規範,誠屬不可思議。此種情況,學者曾加以分析,非但非不可思議,惟乃完全可理會。謂:「於聯合國國際文教組織法國國家委員會之一會期,該會期討論人之權利,某人驚訝若干持強烈對立觀念之人,竟能同意一權利明細表之草案。不錯,渠等回答,吾人同意此等權利,條件乃不問原因,一問及原因,爭論乃起」(註二三)。因此,無理由則同意,有理由即不同意,此乃承認普遍人權勢力之基本態度。因此,兩大勢力之同意基礎,除同意無理由,不同意有理由之基本態度外,更須建立於另一前提,即同意共同採取消極態度,同意不實際介入、不干涉普遍人權事務。否定人權勢力之基本精神乃消極性,因此,否定人權勢力,理論上、實務上,當然成為普遍人權事務之領導力量。
註二三:Jacques Maritain, Man and the State, op cit., p.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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