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3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150)第八章 結論之四

第八章 結論之四
惟康德對於自由之新詮,認定人之行為合乎理性,則同含自由與本性之完整意義,因此,法或合理性之規則,非但不束縛自由,反而完整表現自由與本性。此種自由之詮釋,非但避免理性之二律背反,且說明自由之天賦,無異理性本性之自然表現。而至為重要者,康德於檢視純粹理性之謬誤時,發現靈魂自我藉純粹理性顯示一道德法,作為吾人行為法則與目的之永久依據。此一先驗道德法,或可稱為洛克所謂上帝固定於吾人心中之自然法。而此一先驗道德法之揭示,無異說明,自然法乃事實存在,然,其乃一理念存在,非得自經驗,係純粹內視自明之道德原理。據此認定,則自然法之驗證,顯非「觀念與物之實體符合」原則可加以衡量,亦非「觀念之相符與相異之認知」原則,可證其真實可靠性,因為自然法乃道德之固定原理,係道德觀念之恒因,而非其結果。由此可知,自然法之驗證,誠為吾人理性之難題。或者吾人仍得依純粹理性之辨識功能,分辨原因與結果,並分辨原因之經驗性與非經驗性,而認識純粹、非經驗之先驗道德法。據此先驗道德法,吾人得建立合乎人性之權利體系;並據此先驗道德法,吾人得超越各民族、國家之文化、宗教之歧異性,建立普遍道德法之共識(註五)
康德據此先驗道德法與純粹理性之道德原理功能,演譯而知「人乃一道德主體,本身得為一終極目的」。此一結論,無異一先驗命題,然不失為超驗人權之探索起點,以肯定人類之絕對尊嚴與價值。就其積極意義而言,可以溝通東西哲學之歧異,而以「人」作為單獨命題,協調思想背景不同之人權理論。
註五:聯合國國際文教組織( UNESCO )乃致力於協調各民族、國家不同文化、信仰背景之歧異性,尋求普遍道德原理之共識,謂:「更積極者,亞洲人民、歐洲人民與美洲人民頻繁增加接觸,導出此觀點,即哲學與精神觀念可提供分析歧異與探索協調與瞭解可能性之基礎。歷史事實之正確知識可促使一民族對於他民族之較佳理解。惟對於其他民族之基本觀念之理解,誠然同樣需要,其生活方式所認為善者,於道德宗教及政治、經濟所適用之標準,究竟為何者?處理此等問題,國際文教組織乃專注於哲學與人性若干重要研究計畫」。See, Laves & Thomsom: UNESCO, Purposes, Progress, Prospectives ,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Bloomington , 1957, p.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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