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8日 星期二

”人權之法理基礎 ”續述(一)

洛克的自然狀態說(1)
洛克認為:
初始人類相處於和平、善意、互助共存的狀態( A state of peace, good will, mutual assistant and preservation)
在此自然狀態下,人人享有自然權利,並充分遵守自然法。故而,一方面,人人完全自由,每個人得支配自己的行為,處理其所有和身體,在自然法的範圍內,不用請示或依賴他人的意志。另一方面,人人完全平等,其所有能力和權威皆同
等,無人多於他人。(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4)
因此,人類生活在此完全自由和完全平等的自然狀態,充分享有生命、自由、財產和執行自然法的權利。(Ibid, §6, §7)
而所謂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乃人人皆有權處罰侵犯者和作為自然法的執行者。(Ibid, §8)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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