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人權之法理基礎(113)第六章 浪漫運動之四


第六章 浪漫運動之四
第一節 盧騷之民約論與共同意志之三
盧騷對於文明社會之人性,極不信賴。認為「人總是欲其私益,經常無法區別善惡;雖然人民常受欺矇,究竟不致遭受腐化;惟即或如此,人民似乎意向惡者」(註一五)。若然,個人獨立判斷之妥當性如何肯定?

盧騷認為,「人民本身恒常希冀善良,然常無法辨識。共同意志恒常正確妥當,然指引達成共同意志之判斷每未啟發。故人民應使瞭解事物之實然,有時亦應使瞭解其應然,必須指示其所正尋求之妥善途徑,以免私利之背叛。必須從不同時代、不同地域仔細觀察,平衡現實可見利益之誘惑與未來隱藏邪惡之危險」(註一六)。似乎,共同意志可得預見,有其先驗性,而不必考慮個人判斷之妥當性,或共同意志可從經驗獲得。故不論共同意志是否先驗或後驗,皆可得到。


然而,盧騷此種不必顧慮因果關係之推理,容易導致危險之結論,或導致完全非共同意志之共同意志。因為,個人判斷之妥當性,共同意志之獲致,兩者必須存有因果關係。

註一五:Iibd.
註一六:Ibid, Book II, Ch.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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