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5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131)第六章浪漫運動之二十二第二節康德之批判論與自由意志之十


第六章 浪漫運動之二十二
第二節 康德之批判論與自由意志之十
綜合康德之批判哲學,吾人可知康德之人權概念乃繫於自由之觀念,「依理性之純粹實踐功能,超驗自由之實體同樣成立。……假如理性欲從二律背反解脫……自由乃必要」「因此,其人判斷,其可為某事,因為知其當為,且知覺其乃自由,此一事實,若無道德法,必然不為所知」(註六三)。基於自由之觀念,乃闡揚自由之真諦與其究極道德意義。並且,認定人類基於此真正自由,其幸福始能完全涵蓋於人為其本身究極目的之生命價值。
然而,康德基於其本身對於自由之熱愛,與理性功能之信賴,竟突出意志,而陷於意志與理性難以協調之兩難論式。固然,意志與理性之協調,可留待永恆不朽之靈魂,於漫長之經驗世界,提昇意志對於實踐理性絕對道德命令之適應意願,作無休止之進步,以臻於至善(註六四)。其可能性與妥當性若何,乃待經驗驗證。惟康德之浪漫傾向,於此乃表露無遺。
康德將人之權利分為兩類:一為與生俱有之權利(Innate Rights),一為後天取得之權利(Acquired Rights)(註六五),並認為僅自由始為與生俱有權利,而平等權內含於自由之概念(註六六)。至於人類權利之與生俱有,乃因其為人之故(註六七)。此基於人之為人之事實,不待其他推定或驗證,當然與生俱有若干權利,乃人性尊嚴之肯定,誠為近代人權思想之一大進步。
註六三:I.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 op cit., pp.4, 30.註六四:Ibid, pp.126-127.註六五:Immanuel Kant,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Part I. B. II, Innate Right
and Acquired Right. Quoted in Paul E. Sigmund, op cit., p.177.
註六六:康德謂:「僅有一與生俱來權利,乃自由之天生權利」、「自由乃不虞

於他人之強制意志;且依據一普遍法,得與所有人之自由共同存在,此乃唯一原始、天生權利,屬於每一人,以其為人之故。而,的確,仍有一與生俱來之平等權屬於每一人。此權利含於人之不虞其他人拘束其行為,甚於其亦得同等拘束其他人。因而,依據每人天生特質,基於公理(基於本身權利)當為其本人之主人」。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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