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1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117)第六章 浪漫運動之八


第六章 浪漫運動之八
第一節 盧騷之民約論與共同意志之七
盧騷之社會契約觀念,在理論上,人民不因社會契約之締結而喪失原有權利,相反,原有權利必因政治體(Body Politic)(註二二)之建立,更真實、更有保障。每位成員與全體融為一體,則無異於服從自己,並保持往昔同樣自由(註二三)。亦即,每人將自己交給全體,並未將自己給予任何人。且無任何成員,吾人不要求同樣權利,而吾人亦同樣給予其人吾人所有權利,吾人因此得到吾人喪失之所有權利,且更有力量保護吾人所有權利(註二四)

此種理論乃建立於若干先驗命題:國家乃抽象之人,無受讓權利之能力;國家乃一道德人格,不可能為惡;國家乃一有機體,不可能傷害其自身任何部分。因此:「於主權者有所要求,每位公民即盡其所能奉獻其服務。然就主權者方面而言,不可能課賦其屬民無益於社會之任何負擔,甚至,不可能期待如此,因為,基於理性法,如同基於自然法,凡事必有其原因」(註二五)。人民當盡其所能奉獻服務,且主權者乃完全可信賴。

註二二:政治體,消極而言,指國家;積極而言,乃主權者(Sovereign);與其類似體系比較,稱強權(Power);其成員稱人民(People),參與主權權力者,稱公民;受國家法律管轄,稱屬民(Subject)See, J.J.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Book I, Ch.VI.
註二三:盧騷謂:「尋求一結社方式,藉社會群體力量,以資保障每位成員人身與財產。且依此方式,每位成員與全體融為一體,則無異服從自己,並保持往昔同樣自由,社會契約乃提供此基本難題之解決方案」。同前註。

註二四:同前註。
註二五:Ibid, Book II, Ch.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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