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 :馬漢寶
撰寫人 :潘明正
論文提要
西方十七、十八世紀,自然權利論經啟蒙運動之傳播,乃演成近代文明社會之政治、道德、法律基本原理,而為現代人權理論之主要思想淵源。
惟啟蒙運動因廣受中產階級人士之響應,致形成一股個人權利中心之政治思潮;從而,自然權利論亦感染權利本位之個人主義思想,因此,權利每導致質礙,而人與人、人與社會產生嚴重之疏離感,引為現代社會之隱憂。
本文旨在闡明權利之理性基礎與道德內涵;並藉理性之先驗道德功能,探索超驗人權之可能性,以期獲致人權之法理基礎。
首章提示人權與人權觀念、經驗人權與超驗人權等概念,作為本文緒論。
第二章藉古雅典民主制度與奴隸制度、弱者與強者道德、有機體論與機械論社會秩序,以說明西方人權思想之發展概要。
第三章解說自然法及其重要概念之涵意。
第四章分析洛克自然狀態之概念,以說明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關係與內涵。
第五章說明啟蒙思想之淵源及啟蒙運動之影響。
第六章說明浪漫運動之產生原因及其對於人權思想之影響。
第七章討論黑格爾、馬克斯歷史哲學及共產政權對於人權之危害,及聯合國對於普遍人權之態度。
第八章乃以理性指導能力說明權利之涵意,並以人為權利之主體之獨立命題歸結人權之法理基礎乃在人性之尊嚴與價值,作為本文之結論。
全文共八章,其理論引據,要以西方人權重要詮釋者之原著或原著之英譯本為主,俾免轉述差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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