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5日 星期三

人權之法理基礎(7)


第一章 緒論 之-
牛頓(Issac Newton, 1642-1727)完成近代機械論宇宙觀,說明天體之運行以及機械體系秩序之呈現,不外受萬有引力之支配。萬物,小若原子、大若星體,皆含有萬有引力。萬有引力與萬有引力律於西方十七、十八世紀乃一新觀念,然而,萬有引力與萬有引力律並非存於牛頓「自然哲學之數學原理」(The Mathematical Principles of Natural Philosophy, 1687)一書之後。於此新觀念出現前,非但天體運行恆常,而且人類亦有說明天體秩序之若干觀念,如托勒密體系(Ptolemaic System)即是一例。甚至,於牛頓以前持機械論宇宙觀之理性主義者,如笛卡兒(Rene Descartes, 1596-1650)亦認定宇宙天體不外乎物體(Extension)與運動(Motion)。當然,宇宙天體秩序並不因托勒密體系或迪卡兒之機械論宇宙觀而改變,仍然恆常如昔。
牛頓、托勒密、笛卡兒所見之天體,並非不同。然而渠等於天體之觀念有所不同,甚至差別甚大。惟渠等各別觀念之正誤,其驗證乃天體本身。而且,即使牛頓至爲正確之萬有引力律觀念,亦不能改變天體之恆常秩序,其所能改變者,乃人類錯誤之天體觀念。牛頓萬有引力律觀念所以稱為正確,乃因其符合客觀天體秩序,而非因其能改變天體秩序。
基此,亞當雖無人權觀念,人類祖先亦無人權觀念,或者,於人權存有錯誤觀念,人權仍恆常存在,並不因人類於人權觀念之有、無、正、誤而失其存在。
當然,天體非同於人類社會,萬有引力律非同於自然法,萬有引力亦非同於人權。證明天體、萬有引力律、萬有引力等之存在與驗證其觀念之正誤,非當然證明人類社會、自然法、人權之存在與驗證其觀念之正誤。不過,西方十八世紀啟蒙運動即將自然法則引用於人類社會秩序,以推廣普遍人權(註十七)。若洛克即引據聖經,並依據自然法,且引用自然狀態,以支持其自然權利論。究竟啟蒙運動之類推比照,與洛克之自然權利論,能予普遍人權觀念多少說服力(Persuasion)。
假定人權乃一客觀存在事實,則吾人之人權觀念是否真實可靠,其驗證,依洛克之見解,應爲人權之實體與吾人人權觀念之符合(註一八)。或依懷德海(Alfred North Whitehead)之見解,亦應為人權之表相與其實相之合致(註一九)。換言之,驗證吾人人權觀念之真實可靠性,應尋諸事實,以建立普遍人權觀念。
註一七:Cf Crane Brinton, Ideas and Men, The story of Western Thought, Prentice-Hall. Inc. Englewood Cliffs, N.J., 1955, p.371.
註一八:John Locke,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bridged by Richard Taylor in The Empiricists, Anchor Books, 1974.) Book IV, ch, IV, §3.
註一九:Alfred North Whitehead, Adventures of Ideas, The Macmillan Company, N.Y. 1956, p.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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