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9日 星期日

God bless Taiwan!(235)


理性的啓發
重返世間(187)
拾佛牙慧(183)
「大宗師。有位單親媽媽提著一袋香菸,當街販賣。」
「哦?」
「佔領軍率查緝隊員,逮住那位單親媽媽。沒收香菸及其身上所有財物。」(1947.02.27.19:30, 台北大稻埕天馬茶房前 )
「書呆子。一桶酒點燃燎原之火。一袋香菸又要引燃什麼大火?」
「大宗師。有先見之明。這位母親念著幼小子女,跪地哀求,還給她公賣局購買的香菸。」
「軍爺不答應?」
「大宗師。軍爺賞以槍托,重重擊在那位媽媽的額頭,當場血流如注。」
「書呆子。這是就地處決(Summary Execution) ?」
「大宗師。引起公憤,引發全台北市民累積一年多的不平之鳴。」
「書呆子。一袋香菸,不,軍爺的槍托重擊,點燃燎原之火。」
「大宗師。翌日,二月二十八號,台北市民全面罷市罷工,並群集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抗議、請願。但是,衛兵竟然用機關槍掃射,驅離群眾。」
「書呆子。這不就是火上加油!」
「所以,數日內,怒火遍及全台灣。二二八事件就這樣被激發。」
「書呆子。慢著,那來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哦,大宗師。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就是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蔣介石早在派員來台受降之前,就將台灣澎湖劃入行政版圖,並將台灣澎湖所有住民,變更為中華民國的國民。」
「書呆子。這不就是一廂情願。」
「是的,大宗師。先撇開中華民國在大西洋憲章的認諾。就過去國際法的規範,領土的讓受,依條約處分,所以,中日必須另訂條約。又何況佔領不生主權,尤其,大西洋憲章有關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聯合國憲章已以人民自決,專章予以背書。」
「書呆子。所以,不能矇混過關。」
「是的,大宗師。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就是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必須遵行前文所提公約附則、第三節、敵對國軍事佔領當局的規範條文(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 。諸如,禁止強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禁止掠奪、禁止徵收私人財產、尊重家族榮譽、人的權利、生命等等。」
「嗯。」
「大宗師。上述海牙第四公約第一條規定,締約國應發行訓令(Instructions),要求其陸上武裝部隊,遵行該公約及公約附則所有規定。又中、美、日皆是締約國,依「公約」第二條規定,締約國皆是交戰國,不得排除公約及公約附則(即海牙規則)的適用。」
「書呆子。那位蔣先生應該知道自己做什麼事。」
「那當然。所以,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即使掛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不能改變其為敵對國軍事佔領當局的性質。應受戰爭法如上述海牙第四公約及其附則(即海牙規則)的規範。」
「書呆子。那麼,違反規範,負什麼責任?」
「大宗師。應負違反戰爭法的責任,由國際法庭論責。」
「書呆子。那麼,台灣發生的恐怖統治(reign of Terror) ,有法可管。」
「是的,大宗師。戰爭犯罪或違反人道罪,是自然法犯罪,不受追訴期間的限制。」
「書呆子。就這麼辦。」
「大宗師。台灣人只能這麼訴求。大宗師。您可知道,那位單親媽媽為什麼上街賣私菸?」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4 06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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