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1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3)


 第一章 緒論 之- 
惟,人權之存在是否與人類之存在同其古老?是否人類存在,人權亦同時存在?值得探討。
倘吾人自猶太教或基督教(Judaism or Christian)聖經記載推斷,則其答案是肯定。因為,上帝依其形象創造亞當,因此人類尊貴無比;而且上帝更創造夏娃,作為亞當之伴侶,並賜亞當、夏娃伊甸園,供其享受安適快樂生活(註三)。由此,吾人可以推定,人類非但尊貴無比,而且與生俱有充分權利。故而人權乃與生俱來,並與人類一般古老。
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之自然權利論,誠具有深厚之宗教信念,認為自然權利與自然法皆直接源於上帝(註四)。故謂:『亞當受造為一完美之人,其身、心充分具有力量與理性,如此始能應其生存首要急務,供自身生命之維持與安全之需要,並依據理性法之命令,控制其行為,而此理性法乃上帝固定於亞當心中者』(註五)。
人類身心具有之充分力量與理性,乃自然權利能力。生命之維持與安全乃自然權利。而理性法乃自然法之謂。三者皆直接源自上帝,皆同人類一般古老。而自然法或理性法乃支配人類行為之法則,藉以指導人類行使或獲得自然權利,以達全體人類共同生存之目的。因此,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互為表裡,渾然一體,不可分離。無自然法之存在,必無自然權利之存在,無自然權利之存在,亦無自然法之存在。而人類乃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主體。
註三:Genesis 1:26-27, 2:22, 2:8-16.
註四:John Locke, 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1660), I. Quoted in Paul E. Sigmund, Natural Law in Political Thought, Winthrop Publishers, In., Cambridge , Massachusetts (1971), P.91
Also,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6.
註五: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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