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之一
我國學者曾指出:『 兩千年來,自然法一觀念在人類思想及歷史上發生過既深且鉅之影響,此一觀念曾使義大利半島上一農村社會之法律成為一多邦共通適用之萬民法。現代的國際公法也因為此一觀念而獲建立。而自從此一觀念演變成自然權利之學說以後,更導致了美國革命與法國革命,而在政治上與法律上實際為現代的民主憲政,奠定了不朽的基石』(註一)。
誠然,自然法之觀念曾領導西方文明社會之政治與法律思想,並於西方近代開創自然權利學說,為人權理論立下宏偉基礎。故西方一學者斷然認為:自然法曾於不同時代,用以支持幾乎任何思想;然而,自然法最重要且歷久不衰之理論,乃受兩項理念所啟發:其一為規範所有人類之一普遍秩序,其二即個人不可剝奪之權利(註二)。
假使吾人認為西方近代人權理論乃演自自然法觀念,乃依據自然法之不變性與普遍性,而予自然法以實質內涵,則此見解證諸西方近代自然法理論,並不失其妥當性。唯吾人倘認定,人之權利係來自自然法思想或觀念,則非允當。因為,人之權利自始存在,非西方二千多年自然法思想史所可完全涵蓋。
註一:見馬漢寶著:西洋法律思想論集,漢林出版社,六十六年再版,頁一0九。
註二:W. Friedmann, Legal Theory (Fifth Editi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Y.1967, 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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