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人權之法理基礎(106)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九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九
二、人道主義及世界觀(3)
啟蒙時代之人道主義與世界觀乃以自然權利為中心思想,主張人類無分階級、種族、男女、信仰,皆平等享有生命、自由與財產等基本權利。此等基本權利應以憲法保障之。君主立憲與權力制衡乃此時期憲法之特色。普魯士菲德烈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之「君王乃國家第一僕人」觀念,為啟蒙君王(Enlightened Prince)之代表,孟德斯鳩於「法意」(The Spirit of Laws, 1748)以英國憲政為藍本,首倡權力制衡之說。
基於人類平等觀念,啟蒙時代諸人道主義者譴責當時盛行之奴隸販賣,並導致歐美先進國家立法禁止奴隸之販賣(註四三);主張法律制度之改革,確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原則;主張量刑比照罪責,視刑事犯為社會之病人而非敵人;尊重嫌疑犯之權利,並主張刑罰應有矯正犯罪之功能,而法律之構想應著重犯罪之防範而非懲罰(註四四)
基於人道主義與世界觀,啟蒙人物譴責狹隘之國家主義與戰爭行為,認為愛國責任乃人類次要義務(註四五)。當然,狹隘愛國主義與戰爭行為可由和平與大同世界之構想取代,而永久和平唯有經由教育與理性始得致之。
註四三:Harold Nicolosn, The Age of Reason, op cit., p.16.註四四:J.R.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396.註四五:伏爾泰譴責戰爭行為之不人道,另學者論偏激愛國主義乃不道德無賴者之最後掩蔽。 See, Ibid, pp. 396-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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