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7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83)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五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五

就近代自然法理論而言,格勞秀士之自然神論自然法觀念,已將自然法俗世化,成為純粹理性知識。而且,西方自十七世紀以降,哲學與神學分家,並與自然科學結合,研究自然,並非在了解上帝之意旨,乃在發現自然之法則(註六四)。若以霍布斯之觀點而言,自然哲學(邏輯學、本體論、數學、物理學)與政治學(道德與政治學)乃自然與人為、道德社會體系之分別,要在物理學與道德哲學皆為經驗科學,有其實體存在(註六五)。洛克亦認為自然法或道德法完全可能提升至可驗證之科學行列(註六六)
洛克曾謂「吾人觀念與物之實體符合,其所得知識,始可稱真實可靠」,懷德海亦認為真理乃表相與實相之合致。故而自然法既以自然權利為實體,則吾人之自然法觀念與自然權利符合,自然法之真實可靠性即可得。自然權利之驗證亦可因自然法之真實可靠而得肯定。
註六四: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683, Also, J.R.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347.註六五:A.Weber, R.B.Perry,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op cit., p.240.註六六: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op cit., p.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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