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3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89)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一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一
當然,吾人不願亦不能將普遍人權之原始理論,即自然權利論,視為一信念。即使自然權利論於最初形成政治最高原理時,係以不辯自明之理則為據,而具不可抗拒之說服力,然而,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並非僅基於信念或信心說服力,亦即,並非僅基於基督博愛精神與人本立場之人道精神,其最低說服力實乃理性,並可驗證於事實。
惟吾人倘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僅是吾人觀念之原型,並無真正實體存在,則吾人理性可能若康德所稱純粹理性二律背反(The Antinomy of Pure Reason),而得肯定與否定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兩極結論,動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理性基礎。因此,本文對於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驗證,乃採一基本立場,即視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為一體,而採洛克知識論之立場,藉觀念與物之實體符合原則,予以驗證。惟就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主體是否具有天賦權利,亦即人類天生之理性與能力是否視為天賦權利之依據,則循魏爾德本體論人性觀與康德純粹理性先驗概念之道德功能等原理,以正確了解人性及其理性正當功能,俾確立權利之理性基礎,以免能力即權利即公理之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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