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認為,新教改革與文藝復興諸運動,在精神與宗旨上,有其共同之處,一者為宗教自由,另者為文藝自由,兩者共同塑造道德自由(註一八)。然而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雖為西方文藝與精神帶來再生,亦即道德自由,然究竟僅是脫離中世紀政、教權威之半途,倘無一套有關宇宙觀與善惡觀之完整價值體系,則此道德自由,易為新權威所籠絡,而喪失自由精神。換言之,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所塑造之道德自由,僅具消極意義,尚難完全擺脫中世紀之價值權威。尤其,文藝復興以復古為職志,宗教改革以建立較佳宗教信仰為目的,要難完全擺脫千年以來之宗教與道德傳統權威。因此,道德自由之積極意義,仍有待十六至十七世紀理性主義之最後完成。
註一八:Crane Brinton, op cit., p.259.
註一八:Crane Brinton, op cit., p.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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