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7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82)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四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四
二、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
人類為履行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必須維護本人及其他人之生存,為維護人類共同生存,一方面享有自然權利,一方面遵行自然法。自然權利之享有與自然法之遵行,兩者並存,離開自然法而享有自然權利,以缺乏平等、理性之要素,故能力無異權利,強權即係公理,要無權利之意義,離開自然權利而遵行自然法,以缺乏實質內容,徒具普遍秩序之形式,無異於自然法則,要無義務之意義。因此,自然權利先存於自然法,自然法乃以自然權利為實體,其觀念係演自後天經驗,其真實可靠性,可驗證於自然權利。
洛克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觀念,雖以自然狀態為背景,唯兩者皆以人類共同生存之維護為宗旨,以履行人類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為前提。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一則屬宗教信念,一則屬形而上學推理,故其驗證恆較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驗證為難。依基督教教義,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乃不辯自明,且不悖於理性。而聖經之啟示,更增益此不辯自明理則之真實可靠性。對於上帝之存在與其意旨,以及聖經啟示之佐證效力,洛克乃以理性衡量為主,亦即,衡量於知識原理,準據於知識基礎(註六三),故可不必涉及宗教信仰,亦不必涉及形而上學推理。
註六三:Infra, Ch.5, Note 34 and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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