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人權之法理基礎(86 )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八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八

此外,若干事實亦能證實人類非僅運用其天生能力,且此天生能力恆受理性之指導。此等事實即:()人類不因有限生命而斷絕其延續,且一代較一代繁榮興盛。繁殖固乃人類之天生能力,然教養後代,並使後代勝於前代,則其意義非止天生能力之運用,乃在理性之運用。此種理性運用並表達層次不等之價值,如靈魂不朽,如永恆人格,且最具具體意義者,乃人非僅有個體意識,並有羣體或整體意識,故能理解生存乃包含個人、羣體與無限整體之生存。()人類不因理性和能力等有限生存條件,而囿於有限生存環境,人類對於自然環境之適應與改造,恆使人類自許萬物之靈,且此一自許適用於人類主要生存空間之地球,或人類有限太空活動領域,並非過當。此乃人類於自然法則支配下,逐漸瞭解自然法則,並運用人類於自然法則之累積知識,利用自然、駕馭自然,甚且,人類悟出,人類乃單獨受自然法規範,完全不同於受自然法則支配之萬物,而所謂自然法,於早期雖與自然法則或自然秩序難做實質區別,然由於理性之引導,終於演出基於人性之自然法。換言之,人類早期從自然法則或自然秩序之體會,而悟出合乎自然之生活或合乎自然與合乎人性之生活,且終於肯定合乎人性之生活,而使自然法與自然權利於合乎人性之前提下,結成一體,互為表裡。甚至,洛克所稱上帝固定於人類心中之自然法,依康德之批判論,乃純粹理性之先驗概念,乃靈魂自我所顯現之自發而不受時、空條件限制之道德法(註六七)。自然法於吾人理性而言,已不待神啟,亦非專恃於內省,乃始於經驗法則,惟源於先驗純粹知識者(註六八)。理性之啟蒙即此之謂。()人類生存之維護,生命健康之維護,自由領域之擴大,財富之創造,已因科技之發達,恆使人為勝於原始自然。此等事實之主要因素,無他,惟理性而已。故否定人類自然權利之與生俱有,以及自然權利之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無異否定理性之功能,必面對理性之嚴厲譴責。
註六七: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op cit., pp.294, 377.註六八:康德認為知識固然始於經驗,然,未必所有知識皆源於經驗。此見解同時重視經驗與內省,亦解說經驗知識之經驗與非經驗成分,亦即,知識內容乃經驗而來,然知識形式與原理乃先驗者。See,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Ibid pp.1-2。據此批判立場,康德乃謂:「理性,作為原理官能,決定心靈與其本身所有能力之旨趣,其內省功能之旨趣包含於知識對象乃至最高先驗原理,其實踐運作乃在意志之決定,就最終與圓滿目的而言」。故內省理性之目的亦在經驗世界,乃指導意志,完成個人目的性之最高成就。See,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op cit., p.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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