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8日 星期一

人權之法理基礎(84)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六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六
惟,作為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主體之人類,是否與生俱有自然權利?亦即是否與生賦有自然法?
生命之具有,的確是事實;自由倘不受外力限制,亦的確事實存在;獲得與享受財產,其能力應不容否定,亦是事實。唯此等確認,僅及人類天生能力之肯定,尚不及權利概念,蓋立於理性基礎之權利,始能力與權力截然有別。若然,吾人何以認定自然權利之真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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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自然權利論係以人類與上帝之直接關係為立論基礎,否定君權與教權等古老權威,主張人類之平等權利,則其說服力應勝過立於神意基礎之君權與教權,且任何神權、君權、教權之說服力,皆勝於武力基礎之任何權威。惟凡此等僅具理性說服力,尚不及事實說服力,並無客觀事實佐証,除非吾人視理性本身亦為一事實,一如康德之批判論,肯定理性本身之功能,肯定理性之先驗知識或純粹知識,乃至肯定純粹理性之先驗道德法,且,事實上,理性乃一不可否認之事實,因而吾人於理性之判斷,應予無上權威。若然,吾人誠無以區別理性專斷與否,故吾人寧願理性之權威或說服力建立於客觀事實基礎,而予自然權利以及自然法一客觀事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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