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4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80)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二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二
自然法因係針對自然權利之行使而設,故自然法乃有下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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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生存權生存之維護乃人類對於上帝之共同義務,因此,個人之生存權,諸如生命、健康、自由與財產享有等權利,乃不可剝奪與不可讓渡,則生存權之保障與尊重乃自然法之基本原則(註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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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自由權由於人類皆平等與獨立,因此自由權之行使,要以不侵害他人之生存權為範圍,逾此範圍,即是放縱(License),應受自然法之制裁(註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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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平等權由於人類之能力與權威皆平等對待,無人優於其他人。故基此基本原理,人類應彼此互愛,並以此公正原則,作為道德基礎(註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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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執行自然法之權利固然個人於自然狀態中,有處罰侵犯其自然權利之人之權利,並得為自然法之執行者,然因處罰與執行易致過當與偏頗,若積怨日深,人人敵對,易陷入暴力相抗之戰爭狀態,因此,個人應同等放棄執行自然法之權利,依社會契約原則,讓渡予政府,俾使個人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因此政治社會之締造,而更有保障(註五八)。從而,政府之權利乃執行此信託權力,亦即執行自然法之權利(註五九)
註五五:John Locke, Ibid, § 6.註五六:Ibid.註五七:Ibid, § 5.註五八:Ibid, § 124.註五九:Ibid, § 1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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