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7日 星期三

人權之法理基礎(93)第五章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三


第五章 啟蒙運動 第一節 啟蒙思想及其準備之三
宗教改革(西元十六至十七世紀)乃隨文藝再生後之精神再生。其宗旨乃反抗羅馬教廷之權威,並以信心(Faith)重建人類與上帝之關係。由於宗教改革之影響,聖經之解釋不再為羅馬教廷之專屬特權。且人對於上帝旨意之瞭解,可經由聖經之直接閱讀而得之(註一一),因此,終於導致脫離羅馬公教(Roman Catholic Church)權威之新教運動。
宗教改革固然倡導民眾不服從及不相信(Disobey and Disbelieve)羅馬教廷之權威,惟其目的乃在建立以基督耶穌為中心之真正基督教,而得服從較好之人,並信仰較好之事(To obey better Man, To believe better thing)(註一二)。故馬丁路德與卡爾文皆另樹宗教權威,若馬丁路德幫助鎮壓當時之農民反抗,並對於異端採較嚴厲態度,若卡爾文教導服從政府之塵世權威,並無否定一切權威之傾向。而且,宗教改革所顯現之宗教自由,初非基於宗教容忍(註一三),故宗教改革乃至新教運動,與其說爭取信仰自由,毋寧說係反抗羅馬公教之腐化權威。
註一一: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p.539, 543-544.註一二:Crane Brinton, op cit., p.309.註一三:Ibid, pp.260, 313-314. Also, J.R.Major, R.Scranton, G.P.Cuttino, op cit., p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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