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81)第三節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三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三
由此可知,洛克之自然法係以自然權利為實體,而且自然權利如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本身亦含有自然法原則。因之,吾人可說,洛克之自然法觀念,乃自然權利之所在,即自然法之所在。反之,自然法之所在,即自然權利之所在。要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係人類自然狀態與政治社會狀態之基礎,任何法律、道德皆須依據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原理,始能得其正當性。
基此,學者認為,近代自然法理論,並非法之理論,乃權利之理論(註六○)。或認為內容之自然法乃十七、十八世紀之特色,而所謂之內容乃自然權利之謂(註六一)。更有學者逕認為,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僅是同一事之不同稱呼(註六二)。換言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並無實質上之不同。
註六A.P dENTREVES, op cit., p.59.註六一:Dias, Jurisprudence, op cit., p.54.註六二:K.R.Minogue, Natural Rights, Ideology and the Game of Life, edited by Eugene Kamenka and Alice Erh-Soon Tay in Human Rights, Edward Arnold, 1978, 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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