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人權之法理基礎(48)


第四節 自然法與人性 之-三
在另一方面,柏拉圖之理念哲學、亞里斯多德之自然或本性觀念,具有若干形而上學進化論之意義,而達爾文(Charles Robert Darwin, 1809-1882)之物種起源(The Origin of Species, 1859)奠定生物進化論之科學地位。人類對於本身,以及過去歷史之瞭解,令人產生人性進步或進化之觀念。
人性是否進步或進化,雖難以遽下定論,惟人類於經驗知識之累積,使人不疑人類知識的確進步,且進步之快速,已使不進步與落伍同義。此外,人類對於自然環境之瞭解及改善,乃至對於自然之駕御,已近稱心如意之境地。此點,益以人類於知識之長期進步,是否已證明或印證人性之進步或進化?而且洛克之經驗論至少確認下列幾點:(一)人無先天理念或觀念之具有,(二)理性與知識之資料,皆來自經驗。此等原則可能意謂環境主宰人類,而非人類主宰環境(註五0)。則外在之環境或自然已改善,內在之環境或知識已進步,人性豈能不進步或進化?且,外在與內在環境之進步,若依洛克經驗論觀點,乃環境主宰人類,則進步無異於進化,吾人焉能不推定人性已進化?若然,則史丹穆拉及二十世紀諸多法學者所持「內容可變之自然法」,豈無其理論與事實之基礎?
註五0:cf. J.R. 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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