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4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59)第八節自然法與知識論之一


第八節 自然法與知識論之一
洛克認為理性與知識之資料皆來自經驗。因此,吾人之自然法與道德觀念,皆係經驗之產物。此外,並認為,觀念存於心靈,物性存於物體(註八七),而觀念乃心靈於自身知覺者或知覺、思想與理解之直接對象,物性乃物體於吾人心靈產生觀念之能力(註八八)。故一般而言,除心靈觀念原型外,觀念乃物體性質直接作用於吾人心靈者。
洛克指出,吾人觀念中之物性,概可分為兩類:()物體之初性(Primary Qualities of bodies),產生吾人簡單觀念(Simple Ideas),如固態(Solidity)、體積(Extension)、形狀(Figure)、動或靜態(motion or rest)、數量(Number)()物體之次性(Secondary Qualities of bodies),實際不存於物體,然為物體初性之能力,如形體(Bulk)、形狀(Figure)、結構(Texture),與感覺不出部分之運動,如色、聲、味等,產生吾人不同感覺(註八九)
吾人物體初性之觀念與物體初性相類似,並且,真實存在(註九○)。然而,吾人於物體次性之觀念則非,此等觀念僅為物體初性之變形(Modes)(註九一)
因此,吾人所有觀念並非完全真實可靠,是否與真實物體之性質相符,仍需驗證。知識之真實可靠性,傳統理性主義乃以數學原理作為唯一驗證工具(註九二)。然而,洛克之經驗證立場,則進一步尋求客觀事實之驗證。

註八七:John Locke,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op cit., Book II, Ch. VIII, § 7.註八八:Ibid, Book II, Ch. VIII, § 8.註八九:Ibid, §9,10.註九Ibid, §15,17.註九一:Ibid, §15, 18.註九二:cf. J. Russell 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p.34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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