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67)第二節自然狀態之二


第二節 自然狀態之二
據學者推斷,洛克之自然狀態觀念若涉及聖經故事,則應在大洪水之後,亦即距人類墮落後相當長久時間,其理由乃上帝賜予諾亞(Noah)及其子孫支配空、海、陸生物之權利前,人類並無獲取食物之自然權利,而此種自然權利乃生存權之結果(註一二)。而且大洪水前,依聖經記載,人類僅有純潔無邪(Innocence)與墮落狀態之不同,要無關洛克自然狀態與文明社會狀態(The State of Civil Society)之分別(註一三)。雖然,洛克似乎曾稱亞當於墮落前乃處於自然狀態,且此自然狀態乃在世界最初期或萬物初創之時(註一四)
或謂洛克之自然狀態乃指失樂園(Paradise Lost)(註一五)。則失樂園應指失去之伊甸園。
當然,洛克本人並未明確指出自然狀態存於人類真實歷史之時間與空間。雖然洛克每以亞當為完美人格之典型(註一六),惟此推定僅表示其自然神論之信念,亦即上帝造人,並賦予自然法,此法乃固定於人之自然本性,,要無關其自然狀態觀念之來自。因為人類於墮落前,曾與上帝有所約定,故亞當、夏娃於伊甸園之生活,與其說是受自然法約束,毋寧說是受上帝之直接管轄(註一七)。此點,洛克當能辨識。
註一二:Ibid, pp.215-216.註一三:Ibid, p.126.註一四:Ibid, Note 70.註一五:W.Friedmann, Legal Theory, op cit., p.123.註一六:Supra, Ch. I, Note 5.註一七:cf. Jacques Ellul, The Theological Foundation of Law, op cit., p.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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