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人權之法理基礎(51)第五節  自然法與理性 之-一


第五節  自然法與理性 之-一
固然,理性乃人性之主宰,人性之正常與完全發展亦端賴理性之領導。而理性據何原理原則領導人性?則不外自然法或自然權利。故理性發現自然法,惟自然法非理性之命令,更非理性本身。因此,自然法非吾人理性可專斷。此種見解,一則以區別自然法與理性,一則以區別自然法觀念與道德觀念,乃洛克經驗論自然法之特色。
然而,近代自然法,自格勞秀士以降,挾理性戰勝信念(Faith)之餘威,幾乎演成理性即一切真理,理性即自然權利。故學者指出:「於啟蒙世紀,自然法要與理性合致。理性不再解為發現自然法之工具......惟即自然法之謂。因此,於法之領域,凡合乎理性者,即構成自然法。自然法非抽象與理想之法,乃自主理性之產物。.....自格勞秀士以降,此種觀念遍佈十八世紀之歐洲,霍布斯、盧騷及其他人,更為其推波助瀾者。此體系終導致“人之權利”之結束」(註五八)。誠然,自然法與理性不分,與權利無異,且自然法觀念無異於道德觀念,皆源自自主理性,則理性之專斷,莫此為甚。
註五八:Jacques Ellul, The Theological Foundation of Law, A Radical Critique of Natural Law, op cit., 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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