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66)第二節自然狀態之一


第二節 自然狀態之一
近代政治思想家,首先提出自然狀態觀念者,應推霍布斯。霍布斯於「巨靈篇」(Leviathan, 1651)第十三章中,描述人類之自然狀態乃人與人對抗之戰爭狀態(註九)。此種人類為生存或為生存競爭而人人為敵之自然狀態,誠有違洛克嚴格之清教徒信仰,故吾人雖可說,洛克自然狀態之觀念可能得自霍布斯之自然狀態觀念,而兩者概念實迥異。
學者認為洛克視國家為一自由體,故排斥族長權、君權神授說與君王無上權力。其理論基礎乃自然狀態。在此狀態,凡人皆自由與平等,上帝賦予自然法,人不得違抗而必須互愛(註一○)。同時,洛克較霍布斯明確認定人類曾真實生活於自然狀態,亦即,自然狀態非僅是假設性之推定(註一一)
註九:Thomas Hobbes, Leviathan op cit., p.100.註一Felix Martin-Ibanez(ed.), Tales of Philosophy, Clarkson N. Potter, Inc./Publisher, N.Y. 1967, p.173-174.註一一: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op cit., pp. 215,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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