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60)第八節自然法與知識論之二


第八節 自然法與知識論之二
洛克為建立客觀真實知識,並避免理性專斷,乃先限定知識範圍,認為知識不能超越觀念所及,並較觀念範圍為小(註九三)。因此,知識乃限於觀念,並限於吾人觀念之相符與相異之認知(註九四)
吾人認知(Perception)之形式有三:()直覺(Intuition),存在之知識屬之。()推理(Reason),檢驗兩種觀念之相符與相異。()感覺(Sensation)(註九五)。所謂兩種觀念相符與相異之認知,乃兩種觀念之相聯(Connexion)與相符(Agreement)或相異(Disagreement)與相拒(Repugancy)之認知(註九六)。此即傳統理性主義之數學原理驗證,如矛盾律(Rule of Contradiction)之應用。
吾人觀念相符與相異之認知,亦即經過吾人理性檢驗之觀念,可視為知識(註九七),然,此等知識仍非真實可靠,其真實可靠性尚待進一步驗證,依洛克之見,乃驗證於物之實體(Reality of Things)。惟傳統理性主義視理性檢驗之知識為真實可靠知識,故每現理性專斷或空中樓閣(Castle in the Air)之知識型態。
註九三:John Locke, op cit., Book IV, Ch. III, § 1,6.註九四:Ibid, § 2.註九五:Ibid.註九六:Ibid, Book IV, Ch. I, § 2.註九七: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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