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自然法與人性 之-四
雷克雷曾指出,由於人性進化成分相當可觀,若干人乃傾於相信進化之人性,而不持不變之人性(註五一)。惟,雷氏認為,欲正確瞭解人性,肯定答覆人性是否已進步或進化,則應先區別「何者乃人性所必需,何者乃人性得容許」或「何者乃人性所不可或缺,何者可適合人性」(註五二)。亦即,吾人當識別“人性有其自主能力,而非僅具有適應能力”。
雷克雷對人性進步或進化論點之先決條件所提出之解答,乃在分辨人性之不變成分,即人性所必需所不可或缺者,以及人性之可塑成分,即人性得容許、可適合者。
因此,人性所處之外在與內在環境,雖顯著進步,此等進步事實並不當然證明人性已改變、已進步。主宰人性,亦為人性不可或缺之理性,並無因為外在與內在環境之改變進步,而失其自主地位。故洛克僅謂理性與知識之資料,皆來自經驗,而非謂「理性與知識,皆來自經驗」。洛克認為理性乃先驗(A Priori),「理性乃人類一天生官能(A Faculty in Man),以別於禽獸,並超越之」(註五三)。人之理性僅有啟與未啟之分,而無進步與未進步或進化與未進化之別。而且,理性於人性而言,永遠居於主宰地位,理性乃所有自由行為之永恆條件,基此,人於現象世界乃顯其地位(註五四)。
理性乃人性之必需與不可或缺之部分,其他人性得容許與可適合部分,其主宰與其取捨亦操諸理性。因此,基於理性僅有啟與未啟之別,而無變與不變之事,則人性顯然未進步或進化。湯恩比(Arnold Toynbee)曾謂:「於任何成長文明,大部分個人參與者,乃同於靜態原始社會成員一般,處於靜默狀態,且成長文明之大部分參與者,除教育之頂尖上層份子外,皆同於原始人類之情慾。此,吾人發現得認定人性不變之真理元素。高超人格、天才、通靈者或超人──-可任意稱之───不過僅是原始人性總體之發酵劑」(註五五)。基此,人性亦僅有啟與未啟之分,更無變與不變之事。
註五一:Jacques Leclercq, Natural Law the Unknown, Natural Law Form, 1962, p.1.
註五二:Ibid, pp.1-2.
註五三:John Locke,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op cit., Book IV, Ch. 17, § 1.
註五四:此乃西方理性主義之傳統信念,康德更以其批判態度確認理性乃自由行為之永恆條件。且,因為理性本身乃無條件性,意志在純粹理性之絕對實踐命令下,必能免去其經驗性因素,並於意志之意願完全適應純粹理性之實踐命令,亦即完全適應先驗道德法,則人之意志必同於理性,亦為一無條件性之行為者,同於理性之自發性永恆行為者,則人類依此理性原理,本身乃一終極目的,當為宇宙之主宰者,詳見本文第六章第二節之討論。
註五五:Arnold Toynbee, A Study of History, op cit., p.21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