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弱者道德與強者道德 之-三
盧騷認為屈服於力量,非屬義務(註一四)。尼采竟斥責良知道德乃奴隸德性(Slave-Morality)、庶民德性(Herd-Morality),頹廢身心(註一五)。
西方古典及中世紀文明無從公平界定權利範圍,亦即,對於自然權利論或基本人權無明確觀念,乃演出能力節制與否定之不同道德觀,此或稱為強者道德與弱者道德。該兩不同道德觀之爭論,古希臘哲士派或詭辯派學者已有之(註一六)。近代更可見於盧騷與尼采之對立道德觀。吾人或可藉此兩對立之道德信念,明瞭西方人權思想發展之一斑。
盧騷認為道德、法律乃強者為束縛、支配弱者而發明之工具。因謂:「最強之人非夠強壯得經常做主人,除非其人將力量化為權利,並將服從化為責任。因此,強者之權利,其取得顯然無據,然理論竟真實建立。但是,此解說吾人永不理解乎?力量乃體能,余不同意其效力竟能演成道德原理。屈服於力量,乃權宜措施,並非出於意願,充其量僅是明智行為,焉稱義務?」(註一七)。
強者每以力量造成事實,並以此既成事實作為權利依據,演成強權道德原理。盧騷認為強者以力量取得之權利,並非真正權利。而且,弱者屈服力量乃出於權宜之策,其服從非出於意願,更非基於良知。因此此種服從應稱屈服,談不上義務,更不當作為道德基礎。
而且,強者以強力取得之權力,無法持久,反而,此種強力即權利、強權即公理之法則,無異鼓勵暴力,無法建立真正權利秩序(註一八)。
道德基礎乃是非觀念,其衡量在吾人良知,即理性之說服力。因此,吾人有其義務服從吾人良知之是非觀念,責任因而產生。
然而,強者以力量取得權利,並據此事實建立道德觀念,以鞏固其既得權利。此種力量即公理之道德原理,一無是非觀念,更無說服力,唯徒鼓勵暴力之使用,恒使權利處於不安與不休止之爭奪狀態,一無秩序可言。故而,盧騷乃謂:「....力量不造權利,而且,除合法權威外,吾人不必服從」(註一九)。
註一四:J.J.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edited by Lester G. Crocker in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Discourse on the Origin and Foundation of Inequality Among Mankind, Washington Squire Press, Pocket Books, N.Y. (1967), Book I, ch. III.
註一五:Will Durant, op cit., p.315. cf. F Copleston, op cit., pp. 175-176, 177.
註一六:Will Durant, Ibid, p.7.
註一七:J.J.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op cit., Book I. ch. III.
註一八:Ibid,盧騷謂:「....因為,倘若力量形成權利,結果隨其原因變化,任何力量勝過原權利人,則繼承其權利。且,一旦不服從可得豁免,則人人可正正當當如此行為。而且,因為強者永遠正當,則唯一應行者乃如何成為強者。....」。
註一九: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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