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自然法之理念 之-四
理性說服力產生吾人之自然法理念,惟自然法理念乃至自然法本身為何?就柏拉圖之理念哲學(The Philosophy of Idea)而言,理念較實物真實,故自然法理念無異於自然法本身。若依洛克經驗論而言,觀念源自物性,故自然法觀念(不稱理念)與自然法本身有別。唯若就康德批判論而言,知識始於經驗,然非源於經驗,以吾人認知官能之原理原則屬先驗知識,自然法乃先驗道德法,故自然法理念亦無異於自然法本身。因此本文稱自然法理念乃自然法本身之謂,以別於自然法觀念,而免觀念與實體之分離。
倘若吾人承認理性之存在,則自然法理念(或自然法)乃指吾人理性所得認識之普遍行為規範。此普遍行為規範,其或源於上帝之意志或理性,或源於人類對於普遍自然秩序之觀察,或直接源於人類本性之道德感,其或自始與自然權利結為一體,要非依於任何實定法或人類意志。
自然法理念或自然法乃人類道德之基本原理,乃一實是命題(”Is” Proposition),而與應是命題(”Ought” Proposition)之道德觀念有別。故自然法理念乃指導道德、法律之最高普遍規範。唯判定自然法觀念之正誤,鑑別自然法理念,乃吾人之理性說服力(註一七)。
註一七:自然法思想乃西方法律思想之精華,其思想淵源可來自形而上學原理、宗教信念與自然秩序之旁證,惟,此西方自然法思想傳統之最大難題所在,乃無法具體指證自然法本身之存在。因此,即使吾人確認自然法得由理性發現之。然而,倘使吾人不能明確指出自然法本身之所在,則吾人無能實質區別理性本身、理性之先驗概念及自然法本身。因之,無能避免理性武斷。
就經驗論而言,真實可靠之知識乃觀念與物質之實體之符合,故依此原則,自然法可得其驗證。惟,自然法之觀念究係觀念之原型,較道德觀念更具原型性質,故理論上,誠無其客觀實體在,且,經驗論否定先驗觀念、知識等之存在,此無異否定自然法之先驗性,無異否定人性先天俱有之道德原理功能。
由於經驗論無能分辨心靈觀念之原型係屬先驗性或後驗性,批判論乃出。就康德批判論而言,係以認知作用之理解為主題。知識乃理解力之判斷,惟此判斷,除經驗因素外,尚有先驗因素;亦即,理解力乃據於先天知識原理,就感覺呈象,作出判斷。先天知識原理乃理性之功能,非受經驗影響所及。而純粹理性即為分辨經驗性與非經驗性知識之官能。
因此,分辨道德觀念與自然法觀念,乃純粹理性之功能所在,因為一般道德觀念乃綜合判斷,有其經驗因素;然自然法觀念係純粹知識,無任何經驗因素,故,依此分類,自然法觀念應稱為自然法理念,以分別一般經驗觀念。
惟,即或如此,吾人就自然法觀念與道德觀念之分辨,亦純為觀念上之區別。因此,整個分辨,仍依賴理性說服力,其或據於理性本身之功能,其或據於若干事實,乃建立道德原理之重大難題所在,亦為理性之艱鉅任務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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