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自然法之理論 之-二
傳統自然法思想其研究方法每重內省(Speculation),以演繹法為其基礎,以數學原理為其驗證。故每從若干先驗命題,推衍出若干法則。近代自然法思想重事實之觀察,以歸納法為其基礎,以實驗為其驗證,故有其實質內容。整個自然法思想皆以尋求較高或至高之公平正義原理為最終目的(註一九)。然而,傳統自然法其理論係建立於有機體論不平等秩序,因此階級社會乃公平正義必然之結果。近代自然法其理論乃植基於機械論平等秩序,因此,平等社會乃其公平正義之最終目標。傳統自然法理論因導源於先驗命題,故其價值觀念每歸於一元性之絕對論。其顯現於形而上學領域者,如柏拉圖之絕對理念;其顯現於宗教領域者,如亞里斯多德之究極因或上帝觀念。而近代自然法理論因重經驗,故其價值觀念傾向多元性之絕對論。當然,此種絕對論雖有其相對論之表相,然究非價值之否定。由於近代自然法理論之多元性價值觀念,故個別性與個人目的自主(The Autonomy of Individual Purpose)之尊重與容忍乃其不可或缺之要素。當然,即或如此,多元性價值觀念之最終統籌,仍為近代自然法思想之信念。惟其步驟乃教育與理性之開發。進步(Progress)觀念乃此信念之最具體表現。凡此,乃近代自然法理論之精華,亦為近代權利論自然法之基本原理,故而顯現不同於傳統義務論自然法之思想特色。
或謂自然法乃西方文明之產物,自然法理論,無論傳統或近代,皆顯現西方文明特色,尤以自然權利論乃西方個人主義傳統之特殊產物。不過以上指出,自然法理念乃理性說服力之產物,理性說服力乃人類文明之共同原理,則自然法與自然法理念自有其不可否認之普遍性原則。從而自然法理論亦有其普遍性基礎,此即公平正義原理,即基於理性說服力之公平正義原則。
因此,即使自然法思想發達於西方文明傳統而顯其文明特色,即使西方自然法理論亦反映時代特色,要不妨礙自然法之普遍性。
註一九:傅利德曼謂:「自然法之歷史,乃人類尋求絕對公正與其失敗之傳記」。 See, W. Friedmann , Legal Theory, op cit., p.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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