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4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18)

第三節 有機體論社會秩序與機械論社會秩序
  秩序預示存在(Order presupposes Beings or Existings),就表象世界(Phenomenal World)而言,存在係指個體存在與群體存在。
個體與群體或整體之關係,亦即個人與社會之關係。湯恩比(Arnold Toynbee)指出社會學者對此關係存有兩種不同觀點,一者視個人為一實體,生存與意識皆獨立,社會無非僅是原子式個人之總和。另者視社會為一實體,一完美與智性整體,個人乃此整體之部分,無能單獨生存或以其他身分或於其他場合單獨生存(註二六)。
此兩種不同觀點,即西方自古以來之有機體論社會秩序與近代機械論社會秩序,而顯現古典社會秩序與近代社會秩序觀念之截然不同,茲就西方古典與近代社會秩序分述於后:
註二六:Arnold Toynbee, A study of History, op cit., p.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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