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近代社會秩序──機械論之平等社會秩序 之-二
西方社會秩序,無論古典或近代,無論立論於有機體或機械體觀點,無論顯現不平等或平等秩序,皆不離自然法之普遍秩序觀念。唯近代自然法理論,除涵蓋普遍秩序觀念外,並涵蓋個人不可剝奪權利之觀念。自然權利論乃此兩觀念之結合,而自然權利論誠深受機械論普遍秩序觀之影響,因為機械論秩序觀,其理論非但建立於平等秩序,且此平等秩序涵蓋個人不可剝奪之權利關係。
因此,就整個西方自然法思想而言,個人不可剝奪之權利觀念,究屬革命性,並非自始涵蓋於自然法之普遍秩序理念。故個人不可剝奪權利之涵蓋,對於自然法本身而言,並非一分析命題,乃一綜合命題,係源於人類經驗知識,尤其是自然與社會科學之進步知識。
康德認為,吾人知識不因分析判斷而增加,然其效能乃將吾人所有概念歸於條理,並使所有概念較具智識性(註五九)。換言之,唯有綜合判斷或綜合命題,始能增加吾人知識。因此,不可剝奪權利觀念乃至自然權利論,對於整個西方自然法思想,有若綜合判斷或命題之於知識,乃增加吾人對於自然法之知識。
註五九:康德謂:「吾人知識不因分析判斷而增加,然渠等所有效能乃將吾人所有概念置於條理,並使得所有概念較俱智識性」。 See, 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op cit.,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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