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3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26)


二、 近代社會秩序──機械論之平等社會秩序 之-四
  在西方社會及自然法思想存有機械論、有機體論、甚至進化論之普遍秩序觀念,並反映有機體論、機械論、進化論之人類社會秩序觀念。此或如學者所謂,比照物理科學,渠等傾於分析與解釋社會如機械體,比照生物學,渠等堅認社會如一有機體,比照心靈科學或哲學,渠等恒視社會如一人格,於宗教之比照,渠等幾乎將社會與神明混同(註六四)。惟其中何者即是合乎人性之社會秩序?
湯恩比認為,解說人類社會與個人關係之正確途徑,似為社會本身乃人與人間一關係體系,人非僅是個人,亦為社會動物,無法不互涉此一關係而單獨生存。吾人可說,社會乃個人間諸關係之產物,且此等關係乃源於諸個人行為場合之一致。此一致性聯結個人場合成為一共同基礎,而此共同基礎乃吾人所稱之社會。故謂:「社會乃一行為場合,然所有行為之淵源乃在組成社會之個人」(註六五)。
註六四:G.D.H. Cole, Social Theory, p.13, Quoted in Arnold Toynbee, op cit., p.211.
註六五: Arnold Toynbee,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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