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7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41)

第二節 自然法之理論 之-八
  人在現象世界所以具有獨特地位,即主宰地位,乃因其根據理性,自由行為或意志亦因受理性決定而合乎道德法。惟,理性與意志究竟有所區別,並且,兩者並非合致。故康德於「實踐理性批判」中指出,一意志之意願完全適應道德法,乃為至善之絕對條件(註二九),並謂意願之適應必須與其目標儘可能一致,此乃理性之實踐命令,要求吾人提昇目標,然意志之完全適應道德法乃具神聖性,非感覺世界之理性生靈,於任何時代可能圓滿達成。而完全適應,僅能於無休止進步中達成(註三0)。由此可知,意志並未能完全適應道德法,有待理性之提昇。
因此,史丹穆拉之「內容可變之自然法」見解,有其不當之處。因為,康德所持之道德法乃純粹理性之先驗概念,並無可變性,且,實踐理性據此等概念或道德法,給予意志絕對命令,於此,意志僅能絕對服從,並無改變無上令式之可能,而且,實踐理性之命令絕不考慮經驗因素,因此,內容之可變,乃意志之適應問題,無關乎道德法或自然法之內容。
法律顯係意志之表現,並非不當,因為實定法受時空條件支配,每呈意見(Opinion)之型態,惟,自然法絕非意志之表現,而係理性之表現。史丹穆拉牽就意志之適應,而持「內容可變之自然法」見解,有失妥當,據此見解,而傾向價值相對論,亦迴異於康德之價值觀念,要在離開康德之先驗道德法原理。
註二九: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op cit., p.126.
註三0:Ibid, pp. 1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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