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6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20)


一、 古典社會秩序──有機體論之不平等社會秩序 之-
  柏拉圖與亞里斯多德之有機體論社會秩序,皆建立於人類生而不平等之推定。雖然,柏拉圖之公正原理,即各有其分、各盡所能,與亞里斯多德之公平正義原理,如分配正義與衡平原理,稍能沖淡此等有機體論不平等階級社會之尖銳性,然而,此等社會秩序,是否涵蓋個人不可剝奪之權利,誠大有疑問。
當然,在此等不平等社會秩序中,婦女與奴隸不能與男人或主人立於平等地位,並不即意謂否定婦女與奴隸之生存權利。且男人與女人乃一體,奴隸與主人亦為一體,皆有其共同目的,此乃生存、自由與追求幸福之共同目的,唯一區別,乃職司不同。
奴隸之幸福若何?聖哲若齊諾,亦曾鞭打奴隸。唯奴隸必有解脫之道,此即逆來順受,無視外來殘暴,專注內心平靜(註四四)。
希臘人以文明自詡,認為乃野蠻人之當然主人,並認為野蠻人中,女人與奴隸無別,乃一完全奴隸社會,男性與女性均然(註四五)。羅馬人以武力自持,竟征服文明人與野蠻人,並為其共同主宰。
奴隸制度自古希臘世界歷羅馬帝國盡中古世紀,二千多年,屹立不墜。奴隸制度與男女不平等制度乃此等有機體論社會秩序之特色。
註四四:若羅馬史多以克奴隸伊必克提德斯(Epictetus, about 50 -135 A .D.)即以內心之寧靜順受外來之橫逆。 See, will Durant, op cit., pp.78-79.
註四五:亞里斯多德於其政治學謂:「詩曰:此乃正當,希臘人當統治野蠻人」、「然於野蠻人中,女人與奴隸無別,因為其中無自然領袖:渠等乃一奴隸社會,男性與女性」。 See, Aristotle, Politics, 1252 b 8, 5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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