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38)


第二節 自然法之理論 之-五
  勞妥帕特(Herlsch Lauterpacht)認為,儘管凱爾遜強烈攻擊自然法理論,然而,階梯式法律規範理論(Stufentheorie)是否即意謂排斥自然法原則,誠有疑問。因為近代自然法理論僅肯定優於實定法之較高規範原則,並未建立絕對原則或理論。因此,倘使人類依法組成一體,自然法成為較高階級之實證規範,則凱爾遜理論與諸近代自然法理論之不同,必然一掃而光。(註二四)
當然,依凱爾遜之純粹法律科學立場,不應排斥自然法及其理論背景,因為近代自然權利論演成各國憲法之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之實質內容,則自然法已非不成文,而為最高實定法即憲法之基本原理。基於自然法原理已成為真實法律內容之理由,居於科學立場之任何法學者,當就事實論事實,離開法律之思想背景,而談法律文字或概念,無異以邏輯談邏輯,其喪失者當不止法律之實質內容,法律之經驗特性與智性特性,必然同葬於邏輯形式。
註二四:Ibid, p.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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