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經驗論之自然法 之-一
洛克以其「悟性論」建立近代經驗論之學理基礎,啟蒙運動之常識哲學、常識唯實論(The Common-Sense Philosophy, The Common-Sense Realism)乃其延伸,其於近代知識論具有極深遠之影響。
然而,洛克之經驗論立場,並非始於「悟性論」,在其稍早之「自然法論」(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1660)中即已如此。曾謂,所有人皆天生賦有理性,且自然法得為理性所認識,然此未必意謂自然法為每人所知悉,因為總有若干人不運用理性之光而寧任其昏瞶,且不冀其自我指引(註三七)。換言之,運用理性即得認識自然法,惟縱使理性與自然法皆先驗存在,不運用理性即無從認識自然法。
理性固然為吾人天賦,然理性並非即是自然法,甚至理性所推理之觀念,亦未必是真實可靠之自然法觀念或知識。故洛克先將「內在法」(Innate Law),與自然法區別(註三八),並於「悟性論」中完全否定先天理念(Innate Ideas),而認定自然法(包括自然權利)雖係先驗存在,其觀念皆係來自經驗。甚至先驗存在之理性,其功能並非自始靈明,其正當功能,仍有待後天之啟發。故而,對於自然法、理性等之先驗存在,洛克仍持傳統自然法立場,惟於理性之自明,洛克顯然持不同見解,而使其自然法觀念,顯現經驗論之特色。
註三七:John Locke, 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I. Quoted in Paul E. Sigmund, Natural Law in Political Thought, op cit., p.92.
註三八:John Locke,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op cit., Book I, Ch II, §13. 洛克謂:「內在法與自然法,某觀念原始銘刻於吾人心靈,與某觀念未為覺知,然若使用或正當運用吾人天生能力,吾人即得知之,此其差別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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