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2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25)

二、 近代社會秩序──機械論之平等社會秩序 之-三
  從西方自然法思想及理論之演變,吾人亦可得其人權思想之演變,且人權思想之演變,亦反映政治理論,而奴役與自由乃區別古代與近代政治理論之不同處,且,近代政治理論乃以自由與平等為其前提(註六0)。現代一美國哲學家乃謂:「隨同十八世紀懷疑論之人道主義,人類靈魂本質偉大之概念,再次興起,吾人達到理性與人權時代.....藉內省、科學、社會學之假定,再造文明世界之前提,凡此皆源自十七世紀英國人培根、牛頓及洛克之思想」(註六一)。
英國一史學家指出,自由之成長乃整個人類歷史之主題,代表上帝為人類所設之計劃(註六二)。究竟人類乃一個體存在,除本能令式外,有其本性,當由智性與智慧完成其本性之圓滿成長。故康德謂:「基於本身之權利,人應為其本人之主人」、「勿視眾人純若手段,務必待之若其本身之目的」(註六三)。
註六0:懷德海謂:「古代與近代之政治理論差別甚大。....奴隸制度乃古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乃近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與平等構成近代政治思想不可避免之前提」。 See, A.N. Whitehead, Adventures of Ideas, op cit., p. 15.
註六一:Ibid, p.26.
註六二:阿頓爵士(Lord Acton)認為自由之成長乃整個人類歷史之主題,代表上帝為人類所設之計劃。 Quoted in Herbert J. Muller, Freedom in the Ancient World, op cit., XV.
註六三Immanuel, Kant,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Part I, Ch. I, Quoted in Paul E. Sigmund, Natural Law in Political Thought, Winthrop Publishers, Inc.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1971, p. 177, and p.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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