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自然法之理論 之-六
史丹穆拉之「內容可變之自然法」見解,實係源自康德之批判論,涉及康德之「純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與「實踐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純粹理性之認知原理,就法律規範而言,乃一純粹形式,而實踐理性始能予此純粹形式以實質內容。自然法乃此純粹形式與實質內容於特定時空所顯示之最高道德法。因此,自然法之形式不變,內容可變。亦即自然法之原理原則不變,而其實質內容可變。
自然法為何內容可變?其可變原因何在?依據康德之批判論,純粹理性及其原理原則皆屬先驗,不受時空條件限制。而實踐理性根據純粹理性之先驗概念給予意志無上令式,故亦不受時空條件限制。唯有意志顯現經驗特性,並對於實踐理性之無上令式不能完全適應(註二六)。因此,自然法內容可變原因,乃在意志無法完全適應實踐理性之絕對命令或無上令式以及本身具有經驗特性。
史丹穆拉認為法律乃意志之表現,則其所持「內容可變之自然法」見解,似在著重自然法之後驗性而非先驗性,且自然法更意謂意志法甚於理性法。
註二五:Ibid, p.179.
註二六:康德謂:「人本身乃一現象存有,其意志具一經驗特性,此為其所有行為之經驗性原因」,意志乃吾人所有行為顯現經驗特性之主要原因。然,康德認為意志對於先驗道德法之服從乃無條件性,即絕對服從實踐理性之命令;就此認定,理性與意念應合致。故謂:「當如是作為,使汝意志之準則必恒常保持,同時亦為一既定普遍法之原理」。惟,意志之適應道德法乃一目標,其完全適應並非一蹴即成,故謂:「因此,適應必須與目標儘可能一致。此含於命令,要求吾人提升目標。然意志之完全適應道德法乃神聖性。此非感覺世界之理性生靈於任何時代可能圓滿達成。....該完全適應僅能於無休止進步達成。基於純粹實踐理性之原理,必須認定如此一可行之進步,作為吾人意志之真實目標」。 See, 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op cit., p. 377,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English Translation by Lewis White Beck, p. 30, pp. 12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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