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 星期一

好個薙髮結辮的夢幻祖國(二)


1905年日本帝國下令
所有台灣屬民
男性不得薙髮結辮   女性不得纏足
台灣漢人夢幻好個大清帝國好祖國
因之幻滅
日本帝國不學習美國人立什麼Jones Act, 1917,
並未進一步立法將台灣人集體歸化為日本國民
台灣人就是日本帝國的屬民
所以  日本帝國不是台灣人的祖國
日本帝國只是取代大清帝國對於台灣的殖民主地位
台灣的漢人
男性薙髮結辮  女性纏足
到底心存那個夢幻好祖國
滿洲女性不纏足
Alex Pan TheWalker
2014.07.01

好個薙髮結辮的夢幻祖國(一)


1650年起跨入二十世紀
漢人薙髮結辮讀四書
學也  祿在其中矣
其夢幻祖國就是大清帝國
太陽花學運諸學子
不薙髮結辮
心中不存
學也  祿在其中矣
豈有夢幻祖國大清帝國
思想何其薄弱 !?
身無美利堅的綠卡或護照
夢幻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思想何其薄弱 ?!
Alex Pan TheWalker
2014.06.30

人權之法理基礎(13)


第二節 弱者道德與強者道德 之-一
  人類生命伊始,即發現天生能力,體力與智力,並能自由加以運用。人類運用天生能力,先則嚐試禁果,破壞人與上帝之首次約定(註一一)。繼而征服同類、奴役同類,以供個人用役。於是乎,能力與權利無從區別,有其能力即有其權利,或謂力量即權利(Might makes Rights)、強權即公理(Might is Justice) 。則人權非但未為發覺,反而遭致破壞。此種能力即權利之錯誤觀念,每演成人與人爭、社會與社會爭之敵對狀態,亦即演成霍布斯所謂戰爭狀態(註一二)。
因此,吾人所稱之人權,乃人類與生俱來之權利、價值,必須與人之能力,與生俱來之體力、智力與生命力,嚴格加以區別。雖然兩者皆為天生,然兩者恒處敵對狀態,一如自由(Liberty)與放縱(Licence),前者乃人之權利,後者乃人之能力,亦恒處敵對狀態。
人類能力之運用,每逾其權利範圍,發生侵犯他人權利之情事,致能力演成暴力;人類自由之運用,常逾其權利範圍,致自由演成放縱。
註一一:Genesis 3. 穆勒稱此乃一約定(Covenant). See, Herbert J Muller, op cit., p.116. cf. Jacques Ellul, The Theological Foundation of Law, SCM Press (1960), p .50f f.
註一二:Thomas Hobbes, Leviathan, edited by Michael Oakeshott, London Collier Macmillan (1962), p.100.

2014年6月29日 星期日

God bless Taiwan!(235)


理性的啓發
重返世間(187)
拾佛牙慧(183)
「大宗師。有位單親媽媽提著一袋香菸,當街販賣。」
「哦?」
「佔領軍率查緝隊員,逮住那位單親媽媽。沒收香菸及其身上所有財物。」(1947.02.27.19:30, 台北大稻埕天馬茶房前 )
「書呆子。一桶酒點燃燎原之火。一袋香菸又要引燃什麼大火?」
「大宗師。有先見之明。這位母親念著幼小子女,跪地哀求,還給她公賣局購買的香菸。」
「軍爺不答應?」
「大宗師。軍爺賞以槍托,重重擊在那位媽媽的額頭,當場血流如注。」
「書呆子。這是就地處決(Summary Execution) ?」
「大宗師。引起公憤,引發全台北市民累積一年多的不平之鳴。」
「書呆子。一袋香菸,不,軍爺的槍托重擊,點燃燎原之火。」
「大宗師。翌日,二月二十八號,台北市民全面罷市罷工,並群集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抗議、請願。但是,衛兵竟然用機關槍掃射,驅離群眾。」
「書呆子。這不就是火上加油!」
「所以,數日內,怒火遍及全台灣。二二八事件就這樣被激發。」
「書呆子。慢著,那來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哦,大宗師。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就是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蔣介石早在派員來台受降之前,就將台灣澎湖劃入行政版圖,並將台灣澎湖所有住民,變更為中華民國的國民。」
「書呆子。這不就是一廂情願。」
「是的,大宗師。先撇開中華民國在大西洋憲章的認諾。就過去國際法的規範,領土的讓受,依條約處分,所以,中日必須另訂條約。又何況佔領不生主權,尤其,大西洋憲章有關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聯合國憲章已以人民自決,專章予以背書。」
「書呆子。所以,不能矇混過關。」
「是的,大宗師。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就是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必須遵行前文所提公約附則、第三節、敵對國軍事佔領當局的規範條文(第四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 。諸如,禁止強迫佔領地區住居民宣誓效忠敵對國、禁止掠奪、禁止徵收私人財產、尊重家族榮譽、人的權利、生命等等。」
「嗯。」
「大宗師。上述海牙第四公約第一條規定,締約國應發行訓令(Instructions),要求其陸上武裝部隊,遵行該公約及公約附則所有規定。又中、美、日皆是締約國,依「公約」第二條規定,締約國皆是交戰國,不得排除公約及公約附則(即海牙規則)的適用。」
「書呆子。那位蔣先生應該知道自己做什麼事。」
「那當然。所以,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即使掛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不能改變其為敵對國軍事佔領當局的性質。應受戰爭法如上述海牙第四公約及其附則(即海牙規則)的規範。」
「書呆子。那麼,違反規範,負什麼責任?」
「大宗師。應負違反戰爭法的責任,由國際法庭論責。」
「書呆子。那麼,台灣發生的恐怖統治(reign of Terror) ,有法可管。」
「是的,大宗師。戰爭犯罪或違反人道罪,是自然法犯罪,不受追訴期間的限制。」
「書呆子。就這麼辦。」
「大宗師。台灣人只能這麼訴求。大宗師。您可知道,那位單親媽媽為什麼上街賣私菸?」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2014 06 30    

人權之法理基礎(12)


第一節 古雅典民主制度與奴隸制度 之-三
  但,雅典人所稱之公民,限於男性、限於雅典公民之子,女性不得參與政治,外地移民雖稱自由人,然不得取得公民資格,而且,事實上,西元前五世紀雅典四十萬居民中,二十五萬人屬奴隸,一無政權可言,就此而論,雅典實無民主制度之存在(註四)。論者評道:「奴隸制度清楚顯示,古典之公平與自由觀念,並非基於任何人類自然權利之觀念」(註五)。此於雅典民主制度而言,亦不例外。
此外,柏拉圖(Plato)之「共和國」(The Republic)將人依其才智分為金、銀、銅、鐵四類(註六)。亞里斯多德於「政治學」(Politics)主張人天生有主人與奴隸之別(註七)。史多以克學派創始人齊諾(Zeno)雖不贊同奴隸制度,然本身亦蓄奴(註八)。羅馬史多以克法學家,如西塞羅(Cicero)、辛尼卡(Senica)之流,雖相信人性有其基本權利,唯不攻擊奴隸制度(註九)。
懷德海乃謂:「整個希臘與希臘式羅馬文明,稱古典文明,普遍認定眾多奴隸人口乃應勞務之需,不得參與高度文明人之活動。易言之,該時期之文明社會無能自立」、「古代與近代之政治理論差別甚大,.....奴隸制度乃古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乃近代政治理論家之前提.....自由與平等構成近代政治思想不可避免之前提」(註一0)。
顯然,雅典公民直接參政之民主制度,甚至早期之羅馬共和政治,乃建立於不平等社會秩序觀念,皆無自然權利觀念。故而,即使文明燦然,誠缺乏基本人權與普遍人權信念,奴隸制度之普行,即其明證。
註四:Will Durant, The Story of Philosophy, Simon and Schuster , N.Y. (1966), p.7.
註五:Herber J. Muller, op cit., p.181.
註六:Plato, The Republic, English Translation by B. Jowett, M.A., The Modem Library of the World’s Best Books, 415A .
註七:Aristotle, Politics, English Translation by B. Jowett, Book I, ch. II.
註八:相傳齊諾有次欲鞭打犯錯之奴隸,該奴隸為減輕懲罰,乃申辯其乃命定犯此過,齊諾則以聖哲之平和答謂:其亦註定為此過鞭打之。See, Will Durant, op cit., p.76.
註九:A.N. Whitehead, Adventures of Ideas, op cit., pp.16-17.
註一0:Ibid, pp.14,15另唐特凡謂:「.....人之天生不平等之學說,形成亞里斯多德政治學之關鍵」。A.p. dENTREVES, The notion of the stat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191.

2014年6月28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11)


第一節 古雅典民主制度與奴隸制度 之-二
西元前六世紀末與五世紀初之雅典民主制度,始於克利斯辛尼斯之革新(The Reforms of Cleithenes),其論點乃所有公民應直接參與公共事務之管理。公民資格或許有財產條件限制,然要依出生事實為準;於極端民主制度下,所有成年男性,凡公民之子,皆為公民。所有公民皆有權參加公民會議(Ecclessis; General Assembly),該議會乃立法或行政之最高權威機構。
基於實際需要,每一氏族各選出五十名,組成理事會(Council),處理所有業務,並決定何種事務提交公民會議討論。而部分理事輪流擔任執行委員(Executive Committee),處理日常行政工作。
每年選出十位執行官(Archorns),主要承擔司法審判官,部分執行官處理立法或行政程序工作。十位軍長(Generals)各代表其氏族,掌管軍務。
理論上,公民會議亦為一大陪審團,時而充作法庭,審理若干事務。小陪審團成員約五百人,為特定案件而設,審理一般性訟案,並有權審查行政案與間接審查立法案。早期貴族至上之殘留物,高等法院(The Areopagos),於五世紀時,職權受相當限制。
就此體系言之,其特點乃所有公民普遍參與立法、行政與司法業務,而此等職權,理論或實務,皆難以區分。
另一特色即,幾乎所有官吏或公職人員之選出,並非經由競選(by election),乃經由抽選(by lot)。僅軍長始實際以選舉選出。其理論可想而知,乃任何公民皆有能力處理國家事務。事實上,某人無其能力,則必面對管理人員之司法審查程序,因此除非其人確信有其能力承擔工作,否則不會參加抽選(註二)。
在古希臘雅典城邦之民主制度下,凡公民,不論階級、不分貧富、不計愚魯才智,皆得直接參與司法、立法、行政等公共事務之決定,誠屬空前絕後。論者謂:「非職業之行政者、立法者、法官───無任何官僚。雅典民主可稱業餘政治,如此雖非最佳之民享政治,然而,實際上可稱為民有、民治之政治」(註三)。
註二:J.R. Major, R. Scranton, G.P. Cuttino, Civilization in the Western World, J.B.  Lippincott Company (1968), pp.102-103.
註三:Herbert J. Muller, Freedom in the Ancient World, Harper & Brother, N.Y.  (1961), p.182.

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10)


第二章 西方人權思想之發展
 第一節 古雅典民主制度與奴隸制度 之-一
本章擬就古雅典民主制度與奴隸制度,弱者道德與強者道德,以及有機體論社會秩序與機械論社會秩序等之瞭解,以觀西方人權思想發展之大概。
第一節  古雅典民主制度與奴隸制度、
西方文明遠在古希臘即呈高度成長,而且古希臘雅典城邦於西元前五世紀左右,已有盛況空前之「民主制度」。吾人或可從皮里克利斯(Pericles, 495?-429 B.C.)一篇講詞,窺其輪廓。
「吾邦政體可稱民主,因吾邦政操於多數而非少數人。然吾邦法律為所有私人紛爭,同等提供公平正義,且吾邦輿論接受並尊重各行各業之真知灼見,此非為黨私,乃純為卓越才智。....惟吾城邦非比尋常城市,其他城市並無提供如此眾多精神娛樂───競技、祭典終年不絕,公共建築之優美,日日供吾人賞心悅目....吾人愛美,然不縱慾,吾人樂知,然不優柔,財富於吾人,非僅為虛榮之資材,惟乃提供建樹、成就之機會,且吾人視貧窮非不名譽,惟不事克服,誠自賤....吾人獲得友人,非因受惠,乃在施恩,如此,吾人情誼自然愈固,....吾人乃人類中唯一施惠於人,不因自利,乃基於自由之無畏信心,一言以蔽之,余認為吾邦為希臘之典範,且所有成員,為精神之自由,多才多藝,身心完全自主,絕不屈服」(註一)。
從此篇講詞節譯可知,西元前五世紀,雅典城邦竟有如此壯觀之民主制度與精神。或許,吾人寧願相信此僅是皮氏個人信念,亦即,皮氏個人對於公正之信仰、大眾之信賴與公開討論之重視。然而,史實顯示,雅典公民直接參與政治之盛況更勝於皮氏之信念。
註一:Quoted in Crane Brinton, Ideas and Men, op cit., pp.66-67, See also, The Greek Commonwealth, Translated by Alfred E. Zimmern, pp.203-5, Quoted in Corliss Lamont, Humanism as a Philosophy, Philosophical Library, N.Y. (1949), p.78.

附帶說明


馬老師認為這段引據不像翻譯,特別要求我附上.24”譯文的原文。
因此附上原文的英譯。
上該譯文是康德的自然神論目的論宇宙觀。
釋迦牟尼佛行八正道而成佛
耶穌慈愛世人而成道
見証自有永有者的目的
佛陀先成就自己,再成就他人
耶穌以成就他人,作為最終目的
所以,耶穌的最終目的仍進行中

從西方十五世紀起
人本主義、新教運動、啟蒙運動,乃至現今仍未止息的再啟蒙運動
全人類逐步從傳統權威解放
耶穌誓願
人人是自己的牧者、自己的主人
成就所有人的自主目的
上帝對於全人類的目的計畫
自由
使得自由與目的自主成為人的尊嚴與價值
更彰顯理性的優越地位
Alex Pan TheWalker
2014.06.28


人權之法理基礎(9)


 第一章 緒論 之-八
人之權利,其範圍如何界定?依經驗人權而論,乃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之平等權利。依超驗人權而論,以康德之見解為例,人乃一道德主體,本身得為一究極目的(註二四),則自由與自主乃不可或缺之權利。惟吾人可提出一最低人權標準,乃人自普遍性儲能狀態發展至個別性目的完成,此完成過程所需條件之滿足,乃稱個人不可剝奪之權利。吾人所以持此見解,乃依據人性之絕對價值,卽人之創造能力而非破壞能力,因為人類有其完成理想之創造能力。而所謂完成理想,而非僅改變事實,乃在使事實更合理、更具真實性與持久性。
就經驗人權而論,現今人類所具有之進步人權知識或觀念,乃源自西方自然法思想,而洛克誠為近代經驗人權之父,並為近代民主政治理論之倡導者,惟就超驗人權思想而言,東西宗教文明之精神領域與先秦儒道兩家之天人合一思想,誠蘊藏豐富人權思想,為人類絕對精神價值之探索源泉。就此人類精神價值領域,吾人只擬試從康德之超驗哲學探討之,至於先秦儒道之天人合一思想則須俟諸以後之研究。
經驗人權與超驗人權觀念之溝通,當有助於普遍人權法理之建立,以期突破各不同文化類型之籓籬,共朝大同世界之理想邁進。
註二四: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Judgment, English Translation by J.H. Bernard, D.D., MacMillian and Co., Limited, 1914, p.362. 康德謂:「僅於人,亦僅能於人,以其為道德主體,就目的而言,吾人得認識無條件之立法實體,據此其人得作為一終極目的,而整個自然乃有目的受其支配」(Only in man, and only in him as subject of morality, do we meet with unconditioned legislation in respect of purposes, which therefore alone renders him capable of being a final purpose, to which the whole of Nature is teleologically subordinated).

2014年6月26日 星期四

人權之法理基礎(8)


第一章 緒論 之-七
洛克將西方傳統理性主義導入經驗論(Empiricism),認為理性與知識之資料皆來自經驗(註二0)。且認為吾人觀念與物之實體相符合,始得真實可靠知識(註二一)。因此,建立普遍人權觀念與知識,其說服力,乃信心說服力未若理性說服力,而理性說服力未若事實說服力。真實可靠之觀念與知識應依據於事實。惟有關事實之認定,康德於其批判論,尤其「純粹理性批判」(The Critique of Pure Reason),將吾人認知官能具有之先驗知識(Knowledge A priori)或純粹知識(Pure Knowledge)乃至純粹理性之先驗概念(Concept A priori)列入事實範疇,而認為吾人所有知識雖始於經驗,然知識未必然皆源於經驗(註二二)。則事實之認定,當不侷限於經驗事實。如此,吾人始能將人權與人權觀念作客觀與真實之驗證,以資建立正確之人權知識。
當吾人之人權觀念得其事實驗證,而成為真實可靠知識,則吾人可得建立普遍人權知識,一如吾人於自然科學領域所建立之知識。惟人乃一智性生靈,甚至一精神實體,故於人權之驗證,非同於一般經驗事實之驗證,可取樣於任一現存客體。例如,任一物體皆賦有萬有引力,則任一物體即為萬有引力觀念之直接驗證對象。惟人則不然,人本身乃一自儲能(Capacity or Potentiality)至目的的完成(Fulfillment of End)之綜合智性生命體。且人性表現者,乃具有傾向性(Tendency or Inclination),乃動態(dynamic)而非靜態者(static)。故人之存有(being)非當然表現完整本性(Complete Nature)。甚至,人之目的完成,除表現普遍性(Universality)外,並有其個別性(Individuality)。尤其,人本身雖得為一驗證客體,然同時亦為一驗證主體。因此,人之權利雖可驗證於其天賦之「能力與理性」或本性之「靜態與動態」。然就人性所顯現之自發性行為而言,每可分為積極性與消極性,即作為與不作為。而後者所顯現之意義,恆超越權利之概念,而進於永恆價值領域,並為人類精神文明之領導因素(註二三)。因此,倘若吾人必須依洛克之知識驗證法則,亦即人權實體與人權觀念之符合,或依懷德海之真理驗證法則,亦即人權表相與實相之合致,而驗證人權知識,則吾人尚須將人類之經驗人權觀念與超驗人權觀念一併納入驗證範圍。因為,吾人之知識範圍非能侷限於經驗知識,先驗知識亦為不可否認之知識。
註二0:Johe Locke, op cit., Book II, ch. I , §2.
註二一:Supra, Note 18.
註二二:Immanuel Kant, Critque of Pure Reason, English Translation by F. Max  Muller, A Doubleday Anchor Book (1966), p. 2.
註二三:老子提倡返樸歸真及無為而治之政治理想,莊子尋求超越之個人精神價  值,與釋迦牟尼講求慾望之寂滅;提昇生命之價值層次,皆係以消極性自發行為引導人類進入永恆價值世界。湯恩比亦認為,部分文明領導者,每藉隱退(Withdrawal)激發、獲得其最高精神境界,並以此精神蘊涵,重返(Return)社會,領導文明之成長。隱退誠為消極性自發行為之具體表現。See Arnold Toynbee, A Study of History,  Abridgement of Volumes I-X by D.C.Somervel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3,p.217 ff.

2014年6月25日 星期三

人權之法理基礎(7)


第一章 緒論 之-
牛頓(Issac Newton, 1642-1727)完成近代機械論宇宙觀,說明天體之運行以及機械體系秩序之呈現,不外受萬有引力之支配。萬物,小若原子、大若星體,皆含有萬有引力。萬有引力與萬有引力律於西方十七、十八世紀乃一新觀念,然而,萬有引力與萬有引力律並非存於牛頓「自然哲學之數學原理」(The Mathematical Principles of Natural Philosophy, 1687)一書之後。於此新觀念出現前,非但天體運行恆常,而且人類亦有說明天體秩序之若干觀念,如托勒密體系(Ptolemaic System)即是一例。甚至,於牛頓以前持機械論宇宙觀之理性主義者,如笛卡兒(Rene Descartes, 1596-1650)亦認定宇宙天體不外乎物體(Extension)與運動(Motion)。當然,宇宙天體秩序並不因托勒密體系或迪卡兒之機械論宇宙觀而改變,仍然恆常如昔。
牛頓、托勒密、笛卡兒所見之天體,並非不同。然而渠等於天體之觀念有所不同,甚至差別甚大。惟渠等各別觀念之正誤,其驗證乃天體本身。而且,即使牛頓至爲正確之萬有引力律觀念,亦不能改變天體之恆常秩序,其所能改變者,乃人類錯誤之天體觀念。牛頓萬有引力律觀念所以稱為正確,乃因其符合客觀天體秩序,而非因其能改變天體秩序。
基此,亞當雖無人權觀念,人類祖先亦無人權觀念,或者,於人權存有錯誤觀念,人權仍恆常存在,並不因人類於人權觀念之有、無、正、誤而失其存在。
當然,天體非同於人類社會,萬有引力律非同於自然法,萬有引力亦非同於人權。證明天體、萬有引力律、萬有引力等之存在與驗證其觀念之正誤,非當然證明人類社會、自然法、人權之存在與驗證其觀念之正誤。不過,西方十八世紀啟蒙運動即將自然法則引用於人類社會秩序,以推廣普遍人權(註十七)。若洛克即引據聖經,並依據自然法,且引用自然狀態,以支持其自然權利論。究竟啟蒙運動之類推比照,與洛克之自然權利論,能予普遍人權觀念多少說服力(Persuasion)。
假定人權乃一客觀存在事實,則吾人之人權觀念是否真實可靠,其驗證,依洛克之見解,應爲人權之實體與吾人人權觀念之符合(註一八)。或依懷德海(Alfred North Whitehead)之見解,亦應為人權之表相與其實相之合致(註一九)。換言之,驗證吾人人權觀念之真實可靠性,應尋諸事實,以建立普遍人權觀念。
註一七:Cf Crane Brinton, Ideas and Men, The story of Western Thought, Prentice-Hall. Inc. Englewood Cliffs, N.J., 1955, p.371.
註一八:John Locke,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Abridged by Richard Taylor in The Empiricists, Anchor Books, 1974.) Book IV, ch, IV, §3.
註一九:Alfred North Whitehead, Adventures of Ideas, The Macmillan Company, N.Y. 1956, p. 309.

2014年6月24日 星期二

人權之法理基礎(6)

第一章 緒論 之-
不過,吾人雖然可藉猶太教或基督教聖經記載,肯定人權之與生俱有與古老。亦可藉洛克之自然權利論與古典人權文獻之人權觀念,肯定人權之天賦與普遍性,惟人權之存在乃一事實,人類之人權觀念復為另一事實,兩者並非自始合致。
自西方自然法思想觀之,吾人可知,人權之觀念並非始於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或洛克之自然權利論,早期古希臘哲士派(Sophists)亦有自然權利觀念(註一四)。惟,縱使吾人肯定西方人權觀念始於西元前五世紀之哲士派自然法思想,吾人亦不能遽予認定人權觀念,原始人類即已有之,或人類普遍皆有之。更何況聖經係出自希伯萊人手筆,希伯萊文並無權利一詞。且現代猶太人所稱權利(a right; Z’khut)原意指純潔(Purity)、德性(virtue)、無邪(innocence),用於接受恩惠(benefit)不含有權利之意義(註一五)。基此,則人權觀念既非自古存在,亦非普遍存在,吾人似無由主張普遍人權。
再者,即使吾人肯定,西方人權觀念乃結合自然法觀念與不可剝奪權利觀念,因此可從西方自然法思想之自然之道(Natural Right)觀念獲得人權觀念(註一六)。然而,西方自然法思想究竟反映西方文化傳統特色,非反映人類普遍文化特色。吾人雖當承認人類於不同文化背景,仍存有自然法觀念,惟吾人似不能根據西方自然法思想,即主張普遍人權觀念,進而主張普遍人權。如此,則吾人何以主張普遍人權?
註一四:見本文第四章第一節之討論。
註一五:”Judaism and Human Rights” in Judaism: A Quarterly Journal of Jewish Life and Thought, Vol. 25, No.4, P. 437 (1976). Quoted in Human Dignity, The Interation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edited by Alice H. Henkin, The Aspen Institute for Humanistic Studies (1979), p.4.
註一六:〝Right〞一詞含〝法〞與〝正當〞之意。惟所謂〝Natural Right〞除意謂自然正義與自然法外,亦含有合乎自然原理之意,而此自然原理係就自然之物理與生物原理而立論,乃人與人,人與自然萬物之自然和諧關係之尋求,因此,本文將〝Natural Right〞譯為自然之道,以別於自然正義或自然法。
若史卓斯於「自然之道與歷史」(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一書指出,自然之道者,乃「於每事物或每群事物有其習慣或行則(Custom or Way),惟某一特定習慣或行則乃具最高重要性:吾人之行則,〝余等〞生活於〝斯〞之行則,某人所屬獨立團體之生活行則。吾人可稱其為〝最高〞習慣或行則。並非群體所有屬員皆經常保持該行則,惟若渠等經正當提示,一般人皆能回復該行則:最高行則乃正當行徑。其正當性係信徵於其古老性」。See, 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p.83.
另克魯斯特認為早期亞里斯多德學派所謂合乎自然(Oikeiotes)係基於生物或自然事實,與其主要之自然聯鎖關係。See, Anton-Hermann Chroust, Natural Law and “According to Nature” in Ancient Philosophy,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nisprudence, 1975, pp.81-82, 故,Natural Right乃自然之道,要在自然之道強調個體之自然本性與群體之自然和諧,〝正當〞與〝法〞乃由此兩者而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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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Pan TheWalker

2014.06.24


雙陸五加倂共和國的誕生


中國人民崛起自決
13億和12億自決而合併成亞洲新共和國
25億和北中南新大陸10億自決而合併成雙陸共和國
然後
日本四島加台灣一島
五加非力倂
一一自決倂入
於是雙陸五加倂共和國誕生

崛起 !
中國人民自決 !
台灣的未來
就在中國人民自決 !
誕生雙陸五加倂共和國

崛起吧 !
新世界新思維
就在
人民自決 !
人民自決展現不可抗拒的人民意志

崛起吧 !
中國人民當領導此新思維
中國人民能不
崛起自決 ?
自決崛起 !
這是中國人民的軟實力
中國人民意志會是全人類的共同意志 !

Alex Pan TheWalker
2014.06.24

2014年6月23日 星期一

人權之法理基礎(5)


第一章 緒論 之-
維吉尼亞權利宣言(The Virginian Declaration of Rights, June 12, 1776)明定:『所有人天生同等自由與獨立,且擁有不可置疑、與生俱來權利,...此即生命與自由之享有,財產之取得與擁有,追求與獲得幸福與安全』(第一條)。美國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July 4, 1776)謂:『所有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與不可置疑、不可剝奪之權利,諸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之權利』。法國人類與公民權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Citizens, August 26, 1789)則謂:『人類生恒自由,且權利平等....』(第一條)、『此權利乃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第二條)。
上述人權宣言,本文稱為古典人權文獻,其人權觀念,要不離洛克自然權利論之精神。此等文獻隱然或明顯承認上帝乃人權之賦與者(註一0)。惟因西方十八世紀深受自然神論(Deism)或自然宗教(Natural Religion)思想之影響(註一一),故人權有其不變性,一如自然法之有其不變性(註一二)。而且上帝乃人權之直接賦與者,故人權並非個人、社會、國家所創設,因此有其不可剝奪性。再者,洛克之自然權利論,結合自然法觀念與不可剝奪權利觀念(註一三),已充分表現人權之普遍性。而且,古典人權文獻係以人類名義作為宣言之引據,聲明人權之普遍性,故而所謂人權,乃普遍人權(Universal Human Rights)之謂。
註一0:維吉尼亞權利宣言稱天生(By Nature);美國獨立宣言稱造物主Creator);法國人類與公民權利宣言僅於序言稱『上帝為見證』(In the   

Presence of the Supreme Being)。以為人類自然權利之引據。
註一一:伏爾泰與魯騷乃自然神論者,傑佛遜、潘恩亦為自然神論者,諸人皆為西方十八世紀歐、美兩洲啟蒙運動之主要領導者。且傑佛遜起草獨立宣言,潘恩對於法國人類與公民權利宣言甚具實質影響。
註一二:格勞秀士認為自然法不可變,即使上帝亦無能為之;洛克認為自然法乃上帝固定於吾人心中之固定道德原理;康德認定自然法乃先驗道德法,乃所以揭示自然法之不變性。
註一三:見本文第四章各節之討論。


值得

凌晨四點
放下手邊的大英百科
擦擦眼藥  就寢
才閉起眼
左眼開始劇痛
比前兩天還痛
醒來還是痛
午後四時許
醫師檢查完畢
問我你做什麼的
寫作
你的眼角膜潰爛成這樣  感染特殊細菌
  我有答案
一個禮拜來
溫泉水沙粒多又大
會是特殊細菌的來源 ?
最重要原因
完成一件計畫性工作
整個精神放鬆
細菌找到缺口
痛幾個小時
值得
提醒
我不能鬆懈 !
Alex Pan TheWalker
2014.06.23


2014年6月22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4)

第一章  緒論 之-
當然,洛克之自然權利觀念,並非完全依據宗教信念。其於『政治論第二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1690)即藉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之概念,以說明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充份存在,並論證政治或文明社會(Political or Civil Society)組成之原因與目的,乃在保護自然權利與執行自然法,以維護人類共同生存(註六)。
基於洛克之自然狀態概念,自然狀態係先於政治或文明社會狀態,因此,自然權利非政治社會所創設,而且政治社會之組成,非當然結束自然狀態,倘政治社會之組成,非依自然法原則,非依和平方式,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 or Compact),則此政治社會仍無異於戰爭狀態之自然狀態(註七)。故而社會契約之和平締結,乃政治社會之合法性(Legitimacy)與正當性(Justification)之唯一依據(註八)。而且,個人於自然狀態中之自然權利,除執行自然法之權利外,並不因社會契約之締結,而移轉或讓渡予政治社會權威機構,即政府(註九)。
因此,吾人可從洛克自然狀態概念,得到下列結論:(一)自然權利乃與生俱有之權利,主要為生命自由與財產之平等權利。(二)除執行自然法之權利外,所有自然權利皆不可讓渡與剝奪。(三)自然法恒為政治或文明社會之最高法則。
註六:Ibid, § 4-13,95,123-127.
註七:Ibid, § 14,90,112.
註八:Ibid, § 95,99,102.
註九:Ibid, § 3,88,123,124,131.
cf. Edgar Bodenheimer,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46.
 馬漢寶教授亦謂:『洛克假定人在自然狀態之下原屬快樂自由;為避免相
互侵害,乃以契約結成國家,組織政府以維持和平;但保留生命、自由 
與財產等與生俱來之權利』。見馬漢寶前揭書頁一一七。



2014年6月21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3)


 第一章 緒論 之- 
惟,人權之存在是否與人類之存在同其古老?是否人類存在,人權亦同時存在?值得探討。
倘吾人自猶太教或基督教(Judaism or Christian)聖經記載推斷,則其答案是肯定。因為,上帝依其形象創造亞當,因此人類尊貴無比;而且上帝更創造夏娃,作為亞當之伴侶,並賜亞當、夏娃伊甸園,供其享受安適快樂生活(註三)。由此,吾人可以推定,人類非但尊貴無比,而且與生俱有充分權利。故而人權乃與生俱來,並與人類一般古老。
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之自然權利論,誠具有深厚之宗教信念,認為自然權利與自然法皆直接源於上帝(註四)。故謂:『亞當受造為一完美之人,其身、心充分具有力量與理性,如此始能應其生存首要急務,供自身生命之維持與安全之需要,並依據理性法之命令,控制其行為,而此理性法乃上帝固定於亞當心中者』(註五)。
人類身心具有之充分力量與理性,乃自然權利能力。生命之維持與安全乃自然權利。而理性法乃自然法之謂。三者皆直接源自上帝,皆同人類一般古老。而自然法或理性法乃支配人類行為之法則,藉以指導人類行使或獲得自然權利,以達全體人類共同生存之目的。因此,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互為表裡,渾然一體,不可分離。無自然法之存在,必無自然權利之存在,無自然權利之存在,亦無自然法之存在。而人類乃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主體。
註三:Genesis 1:26-27, 2:22, 2:8-16.
註四:John Locke, 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1660), I. Quoted in Paul E. Sigmund, Natural Law in Political Thought, Winthrop Publishers, In., Cambridge , Massachusetts (1971), P.91
Also,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6.
註五: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56.

2014年6月20日 星期五

人權之法理基礎(2)


 第一章 緒論 之一
我國學者曾指出:『 兩千年來,自然法一觀念在人類思想及歷史上發生過既深且鉅之影響,此一觀念曾使義大利半島上一農村社會之法律成為一多邦共通適用之萬民法。現代的國際公法也因為此一觀念而獲建立。而自從此一觀念演變成自然權利之學說以後,更導致了美國革命與法國革命,而在政治上與法律上實際為現代的民主憲政,奠定了不朽的基石』(註一)。
誠然,自然法之觀念曾領導西方文明社會之政治與法律思想,並於西方近代開創自然權利學說,為人權理論立下宏偉基礎。故西方一學者斷然認為:自然法曾於不同時代,用以支持幾乎任何思想;然而,自然法最重要且歷久不衰之理論,乃受兩項理念所啟發:其一為規範所有人類之一普遍秩序,其二即個人不可剝奪之權利(註二)。
假使吾人認為西方近代人權理論乃演自自然法觀念,乃依據自然法之不變性與普遍性,而予自然法以實質內涵,則此見解證諸西方近代自然法理論,並不失其妥當性。唯吾人倘認定,人之權利係來自自然法思想或觀念,則非允當。因為,人之權利自始存在,非西方二千多年自然法思想史所可完全涵蓋。

註一:見馬漢寶著:西洋法律思想論集,漢林出版社,六十六年再版,頁一0九。
註二:W. Friedmann, Legal Theory (Fifth Editi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Y.1967, P.96.

人權之法理基礎 (1)


指導教授 :馬漢寶
撰寫人 :潘明正

論文提要
西方十七、十八世紀,自然權利論經啟蒙運動之傳播,乃演成近代文明社會之政治、道德、法律基本原理,而為現代人權理論之主要思想淵源。
惟啟蒙運動因廣受中產階級人士之響應,致形成一股個人權利中心之政治思潮;從而,自然權利論亦感染權利本位之個人主義思想,因此,權利每導致質礙,而人與人、人與社會產生嚴重之疏離感,引為現代社會之隱憂。
本文旨在闡明權利之理性基礎與道德內涵;並藉理性之先驗道德功能,探索超驗人權之可能性,以期獲致人權之法理基礎。
首章提示人權與人權觀念、經驗人權與超驗人權等概念,作為本文緒論。
第二章藉古雅典民主制度與奴隸制度、弱者與強者道德、有機體論與機械論社會秩序,以說明西方人權思想之發展概要。
第三章解說自然法及其重要概念之涵意。
第四章分析洛克自然狀態之概念,以說明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關係與內涵。
第五章說明啟蒙思想之淵源及啟蒙運動之影響。
第六章說明浪漫運動之產生原因及其對於人權思想之影響。
第七章討論黑格爾、馬克斯歷史哲學及共產政權對於人權之危害,及聯合國對於普遍人權之態度。
第八章乃以理性指導能力說明權利之涵意,並以人為權利之主體之獨立命題歸結人權之法理基礎乃在人性之尊嚴與價值,作為本文之結論。
全文共八章,其理論引據,要以西方人權重要詮釋者之原著或原著之英譯本為主,俾免轉述差誤。

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結後語


耶穌行慈心  宣揚神愛世人
唯一上帝  普愛世人
賦與每個人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簡明概念   啟發理性
解除政治道德乃至強權即公理等權威的束縛
釋出解放之德  開闢自由大道
人類不分種族膚色信仰與性別
得以步上追求幸福
個人目的自主大道
上帝 自由 永恆 真善美世界
天人相應的的目的世界和道德世界
人人得以如願
火車勾甘蔗系列,尤其,理性的啓發316篇,拾佛牙慧,補充人權之法理基礎”(1983) 的論述。
北大法意(www.lawyee.org)人權之法理基礎歸類法學文獻, 因此,
再次貼出。
原擬推出的酸民主義,受了太陽花學運的激盪,起了昇華作用。微調後,但願半年後,能以新貌問世。

敬啟
Alex Pan TheWalker
2014.06.20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